于都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办字〔2021〕9号)及县委编委《关于县人社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于编字〔2021〕X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县人社局下属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副科级。
第三条 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路线、方针、政策,依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二)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要求,开展日常稽核及专项稽核工作。
(三)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负责全县社会保险财务核算及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负责全县参保单位、个人的参保登记、扩面、缴费核算、待遇计发、待遇调整、转移接续及权益记录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县乡(镇)经办部门做好业务经办、培训、宣传等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六)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参保业务档案及个人档案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全县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开展信息系统数据治理及应用分析等工作。
(八)负责有关社会保险的来信来访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