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办字〔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司法局是县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第三条 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工作。
(三)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负责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的正式版本。承担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承担各乡(镇)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督查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六)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务。
(八)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督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
(九)负责本系统警务、警车管理工作,负责抓好财务内审,指导监督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