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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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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于都县委、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发【2010】3号)规定,保留于都县审计局,为负责全县审计监督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向县政府、市审计局报告审计工作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

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县属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和县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上级审计机构授权的中央、省、市驻县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组织和实施全县审计干部培训;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局内设5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负责审核局机关的审计文书和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考评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财政金融审计股

实施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负责对县、乡的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以及效益和财税管理情况的审计;负责对金融保险部门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机关、县人民检查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经贸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经贸、公交等部门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审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中央、省、市驻县企、事业单位;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政收支;负责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专项调查。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使用国有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审计局行政编制18名,工勤编制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10名,其中正股级5名。

四、其他事项

于都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中心为审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数3名。主要职责:拟定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县正科级党政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全县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有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上呈下达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建审计中心为审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数3名。主要职责:负责对使用国有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有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预决算审计。

法规信息中心为审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数3名。负责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工作;指导和实施审计机关的法制和普

法教育工作,承办局举报中心的工作;负责全局审计信息化管理、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负责计算机系统工程及网络化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全局计算机技术处理和维护。

培训服务中心为审计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数12名。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全县审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审计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审计机关公务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工作;协助局领导对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