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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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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责任,不断完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于都县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清单,现公告如下。

1.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不得伪造检测数据,或者未经实地检测出具检测数据。

2.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我县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需在江西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5.开展检测时,检测人员要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在检测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检测人员的,及时在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进行更改,并主动向江西省气象局报送。

6.检测仪器仪表要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7.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我局。

8.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设置分支机构的,要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9.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10.配合县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

                                                        

于都县气象局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