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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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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1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是我国节能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新上项目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能源浪费的一项重要制度。自2010年实施节能审查制度以来,在提高新上项目能效水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有效落实节能优先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形成能源节约型社会。“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新形势下的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的部署安排,对进一步完善节能审查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在2017年开始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基础上,2023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高质量开展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实施办法》,并于2023年7月5日正式实施。

二、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对标对表、有效衔接。对属于国家层面权限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国家赋予地方权限的,立足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内容,明确具体做法。《实施办法》注重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与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坚持放管结合。将除报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外的10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设区市,赋予省直管县、赣江新区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权限。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将除报国家审批、核准项目外的10000吨标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设区市,赋予省直管县、赣江新区设区市级节能审查权限。明确节能审查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委托评审时间)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委托评审时间(不含文本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至60个工作日。《实施办法》注重优化服务,要求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强化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以高质量服务提升节能审查效能。

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施策。《实施办法》以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推动节能降碳的作用为目标,以务实管用为原则,统筹考虑节能审查工作实际,健全制度规定,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细化节能评审、验收、事中事后监管等执行要求,支撑相关制度更好落地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附则5章,共3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相关文件: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来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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