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府建办字〔2023〕10号
关于印发《于都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
复议听证会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规范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根据《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通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了《于都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请遵照执行。
于都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于都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制 度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我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江西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的通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会。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复议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构原则上应当召开听证会审查:
(一) 申请人为 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影响公民重大生命财产权益、有关法律适用或裁量标准争议较大、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案件;
(五) 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组织程序。
(一) 行政复议机构在举行听证会前 5 个工作日向行政机关及相关当事人制发书面通知,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姓名等听证事项。
(二)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会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参加人员,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会参加人员要求
(一) 参加听证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二)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会的,由分管案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参加听证会。
(三) 有共同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共同被申请人属于同一行政层级的,原则上由行政行为主要经办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 也可由共同被申请人协商确定;共同被申请人不属于同一行政层级的,层级高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听证。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前通过听取案件汇报、研究案件细节、讨论调解预案等方式做好准备工作; 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陈述,依法履行举证、质证、答辩等义务。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行政复议听证会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出的;
(四)行政复议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上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听证会无法进行的。
第六条 其他工作要求
(一) 案件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采取公开形式听证,有关单位及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二)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参与。
(三) 坚持 “调为先、和为贵”原则,围绕 “案结事了人和”目标,采取“听证+调解”模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预防和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体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率不达标、应当由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而未按规定参加的,在相关考评中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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