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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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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防雷检测机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夯实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雷电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于都县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于都县气象局

2023年419

于都县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为构建职责清晰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36742-2018)《防雷安全管理规范》(QX/T309-2017)等标准规范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建立防雷安全责任落实工作清单的指导意见》(气办发〔2021〕36号)要求,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一、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1.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2.建立健全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制度,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3.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4.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在重大风险位置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5.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许可程序。

7.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委托检测时,应当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以下同)对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发现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8.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9.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10.规范雷电预警系统建设,系统硬件建设及投入使用应当合法合规,并在投入运行后3个月内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依法依规使用雷电预警设备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信号,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主动接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1.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12.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取证、鉴定和评估工作。

13.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相关影像资料、防雷安全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1.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2.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依法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不得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4.不得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本省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电子年度报告,同时以PDF格式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年度报告。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检测单位,应在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邮箱PDF格式上报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年度报告。

6.检测人员应当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且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7.开展检测时,应当向被检单位出具检测资质证书、现场检测技术人员身份及检测能力信息等,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8.确保检测仪器仪表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

9.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被检测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安全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10.按期申请办理资质延续、资质变更。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设置分支机构的,要确保分支机构检测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技术装备、检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11.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12.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13.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年度报告抽查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按期限完成整改要求。

三、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责任落实工作清单

1.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实施监督管理。

2.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上级关于防雷安全的政策及工作要求,健全完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强化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3.组织雷电监测网、雷电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5.推动当地政府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部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内容,纳入平安建设、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和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当地政府建立健全与防雷减灾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6.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发挥防雷管理工作部门协调会议制度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防雷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7.加强信用管理。将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

8.加强年度报告管理。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资质单位年度报告报送、上报情况通报及抽查。

9.制定并实施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10.依法开展防雷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1.受理管辖范围内有关防雷安全举报,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相关工作,并为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与保障。

12.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雷电监测资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13.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防雷协会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健全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提升防雷行业自律水平。

14.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目录清单并对外公布,实现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的全覆盖。指导和督促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了解和掌握监管对象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重点单位防雷安全工作台账,实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化管理,依法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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