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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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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我县人社部门陆续接到多批次共176名农民工投诉,称被我县某建筑工地项目拖欠工资合计205万元。县人社部门、住建部门陆续组织施工总承包企业、泥工班组包工头陈某华及工人协调工资问题。2023年1月,陈某华带领的泥工班组完成施工进度约90%,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初步验收后应付工资款总量为2091.5万元,陈某华作出承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工资款合计169万元后,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再有工人要求支付工资,则由陈某华个人承担相关责任。2023年1月,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期足额支付工资款后,仍有大量工人投诉工资问题,此时,陈某华撇清责任,误导工人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讨薪,该班组小包工头组织了多批次农民工群体讨薪事件,讨薪形式不限于闹访、缠访、堵项目部售楼中心、堵政府大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陈某华存在组织其他工程项目工人伪造实名制考勤,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套用资金,或造工资表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工资款,或伙同工人将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挪作他用,以及将该项目工资款用于个人消费等问题。县人社部门先后向陈某华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陈某华在规定期限内筹集资金解决工人工资问题。陈某华采用拒接调查电话、异地躲藏、威胁办案人员等方式逃避支付,拒不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我县人社部门完成前期调查处理后,以陈某华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于2023年2月7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6月1日将陈某华拘留调查。2023年7月25日,陈某华承诺筹集资金支付工资后取保候审。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陈某华仅筹集10万元,改正态度不积极,公安机关再次对陈某华批捕并刑事拘留,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
为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在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协调下,动员施工总承包企业主动担责,对核实确实拖欠的工资进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合计清偿103万元工资。同时,公安机关也对配合陈某华套用工资款的工人进行训诫教育。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案例启示
恶意欠薪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也影响了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国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规范各行各业的用工行为,做好薪酬支付,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
该案从法律效果上来说,将恶意欠薪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大程度上震慑了违法的用人单位,增加其违法成本。从社会效果上来说,让更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意识到恶意欠薪必然难逃法律的制裁,可以更好地引导用人单位和个人恪守法律和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来源:劳动监察大队

初审:暴岩

复审:兰财福

终审:汪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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