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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用起纠纷 倾情调解止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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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梓山镇村民周某辉外出回家后在查看自家土地情况时,发现周某国占用了他的部分土地,且被占用的土地上已经修建好了坟墓。现因双方自己协商未果,遂当事人双方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接到当事人双方申请后,立即开展工作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当事人双方了解事情的基本情况,周某辉表示,周某国修建坟墓的土地是他家的,那块地一直是他家在使用,村里人都知道的,后因外出荒芜。周某国表示,他的田地也有一块在那边,现在已经建了坟墓那怎么办,不好迁坟的且这是别人家的坟(周某国已将地给他人修建坟墓使用了且坟墓已建成)。调解员又来到现场,实地勘察和走访询问同村村民,现场情况与当事人双方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同时了解到,周某辉与张某国以前没有其他矛盾,两家一直相处很融洽。

调解员根据了解掌握、现场勘察和当事人双方矛盾焦点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政府处理。具体而言: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调解员向双方讲明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程序,一是通过调解处理,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矛盾就此化解;二是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争议地权属进行确认,但耗时较长且程序繁琐;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认同的,最终也只能走司法程序。当事人双方都是邻居,且平时关系融洽,因为这件小事产生纠纷,如果走行政处理甚至诉讼程序确实得不偿失,大家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和睦是关键。

当事人双方在听到调解员劝说和释法后,都表示远亲不如近邻,不能因为这样的小事影响了邻里关系。同时,也正好借此机会,重新划定土地的具体使用分配情况,大家都一劳永逸。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签订调解协议。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周某国用圳边一块土地进行交换(坟墓旁边土地),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不得反悔。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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