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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砸伤路过行人 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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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5日下午16时左右,天降大雨刮大风,62岁的赵某贵骑着三轮车带着年仅6岁的小孙女往回家赶,在罗江乡前村村赵屋组路段一根通信杆突然断裂倒地,正好砸伤骑车路过的赵某贵,导致赵某贵头部及三轮车受损。赵某贵当场晕迷后被送往罗江卫生院治疗,所幸并无大碍,小孙女只是受惊而已。经现场查看,倾倒的通信杆为联通公司所有,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均在通信杆上寄挂了电缆线,于是,赵某贵儿子赵某明多次三家公司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赵某明自己的要求不高,只是觉得家里人伤得冤枉,医药费总得有人管,大家子人,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打官司?“,面对困境,赵某明代替父亲申请罗江司法所介入调解,以寻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

2024年49日,罗江司法所受理了赵某明的调解申请,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分别与赵某贵及其儿子三家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深入沟通。赵某明一家坚持认为三家公司应对其伤害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治疗费、伤残费等共计3万余元。而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赵某贵一家的诉求过高,且赵某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而三家公司也需对该次事故进行责任主次划分。

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判。他明确指出,落的电线属于于都移动公司,资源共享三家公司均有光缆三家公司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责任。由于三家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因此应对赵某贵的损害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逐渐接受了调解员的观点。调解员耐心地向赵某一家解释赔偿金额的合理范围,并帮助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支付15000元(医疗费、误工费、三轮车维修费)给赵某贵。其中于都电信公司5000元,于都移动公司7000元,于都联通公司3000元。支付方式: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以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贵个人账户。双方签订协议后,此后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至此成功化解了这起赔偿纠纷。

这起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公共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排查,防范风险,并履行好警示告知义务和管理职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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