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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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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9个:

(一)行政办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及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具体承担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管理、人才工作、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社会保障、外事工作、技术职称(等级)评聘、招商引资、节能减排、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政工室

负责党建、组织建设、政务公开、政治思想理论教育工作;负责优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作;负责宣传报道、舆情信息工作;负责工、青、妇群团组织等工作;负责统战工作;负责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财务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定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系统会计核算管理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编制城市维护费及其它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会同有关股室监督管理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负责下属单位财务计划审查报批;指导管理单位经济责任目标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局系统统计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四)装备管理股

负责全局装备管理、保管工作;配合装备的采购,负责装备的配置及其使用、运行、维护和保管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考核考评。

(五)执法监督股

负责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各执法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负责规范、监督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并组织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开展普法教育;指导城监行业协会、学会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六)行政审批股

负责拟订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制度、文件或专项规划;负责拟订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在“行政审批窗口”进行公示;负责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要求办理各类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审批事项;具体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批前勘验、审核工作;根据授权,负责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发证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权力下放有关工作的落实,做好下放权力的业务培训,资料备案;负责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档案整理、归档及有关业务专项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市政股

负责市政公用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工程验收和工程预(决)算审核工作;会同有关股室提出城区市政道路、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初步计划;参与城区各种雕塑、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古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工作;负责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市政公用工程行业协会和学会工作。

(八)户外广告股

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中行使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配合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公共泊位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九)市容督查股(纪检监察室)

对城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城市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二、工作职能

县城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研究制定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及流散物体运输、工地外围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对城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城市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四)负责城区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空间等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区街道路牌、店牌、招牌、横(条)幅、灯箱、彩门、橱窗、指示标志、电子屏墙、车身广告、宣传制品等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六)牵头组织实施城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负责城区园林、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区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和名胜、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定报批。

(七)负责城区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八)指导监督城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涵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新(改)建市政、环卫、城市照明、城市排水排污、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验收;负责城区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营运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环境卫生、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及流散物体运输、工地外围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等的监督管理。

(十)参与有关部门审核城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参与相关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十一)主管城区环境卫生工作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收费。

(十二)负责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对各项城管资金和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三)指导全县城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环卫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参与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市场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维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群团、信访维稳和综治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固定资产统一监督和管理;做好城区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管理相关的应急指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于都县贡江镇广场西路2号

邮政编码:342300

联系电话:0797-6239132

电子邮箱:ydcsglj@126.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主要领导: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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