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优化调整2021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到户奖补政策的通知》(于主乡村办字〔2021〕8号)、《关于印发<于都县脱贫劳动力就业帮扶政策申报操作办法>的通知》(于人社〔2021〕133号)和《关于补充就业帮扶政策的批复》(〔2021〕第761号)(于巩振办字〔2023〕15号)(于巩振办字〔2024〕9号)文件精神,当年在于都县内同一家就业帮扶车间或县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城镇困难群众劳动力,在其就业年度内按年可享受1000元工资补贴,500元交通补贴一年享受一次。
经审核,以下29名城镇困难群众劳动力符合申报工资补贴、交通补贴条件(详细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从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公示对象的申报条件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方式向于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股如实反映(联系地址:赣州市于都县贡江大道30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E区就创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797-6336736;邮编:342300)。群众如实反映情况受法律保护。
附件:2024年于都县县内工业园区企业吸纳城镇困难群众劳动力就业工资补贴和交通补贴享受人员名单(第1批)
于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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