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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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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义务教育寄宿生补助

补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且在学校宿舍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所有寄宿生都应享受补助。

补助标准:①义务教育学校一般贫困家庭寄宿生资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学期,初中625元/生/学期;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中的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600/生/学期,初中725/生/学期,即比普通学校寄宿生多100元/生/学期。③脱贫户、监测户、农村低保、农村特困及城镇贫困家庭学生再增加250元/生/学期。

2.义务教育非寄宿生补助

补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含民办)在籍在校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为:小学250/生/学期,初中312.5/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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