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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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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政策

1、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

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新建护理型床位30张以上且运营满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5000元建设补助;改建或租用期达到5年以上且护理型床位30张以上,运营满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一次性3000元建设补助。非营利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县财政给予600元/床/年的运营补助。

2、其他类型养老机构

     (1)对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房自建或购买用房,举办30张床位(含)以上且运营满1年的,由民政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核定床位数,按2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资助100万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1000元/张的标准一次性租赁补助,最高资助50万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30张床位以下10张床位数以上(含)且运营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建设补助。

     (2)对已开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3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600元/张/年的运营补助。


   (二)税费减免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依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取,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就业用工政策

      统筹安排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解决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鼓励志愿者、义工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根据发展的需要适当安排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人社、民政部门联合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标准指导线。对与本县养老机构(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专业公司等)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群体,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凡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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