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1 |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4月-11月 |
2 |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查看经营场所和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4月-11月 |
3 |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器械使用的单位 |
查看存储场所和医疗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2月-11月 |
4 |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药品零售企业 |
查看经营场所和药品是否符合要求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2月-11月 |
5 |
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 |
查看存储场所和药品是否符合要求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2月-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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