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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于都县民营托育机构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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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营托育机构,各民营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22〕6号),加快推进我县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 局、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公办托育机构收费及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市卫健人口字〔 2022〕13号),我县组织召开了“于都县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价格认定工作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研究、表决,并报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备案同意,形成了切合我县实际的民办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民营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服务指导价格,具体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一)托育费

类型

单位

分段收费标准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全日托

元/人/月

1700

1400

1100

半日托

元/人/月

1105

910

715

计时托

元/人/小时

不超过同龄段婴幼儿平均日收费的20%

说明:乳儿班,指婴幼儿年龄满6个月、不满1周岁,班额人数10人及以下;托小班,指婴幼儿年龄满1周岁、不满2周岁,班额人数15人及以下;托大班,指婴幼儿年龄满2周岁、不满3周岁,班额人数20人及以下。

(二)伙食费

民营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民营幼儿园,下同)收取伙食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提供“两餐两点”的,伙食费不超过400元/人/月;提供“两餐一点”的,伙食费不超过350元/人/月;提供“一餐一点”的,伙食费不超过200元/人/月。

二、退费规定

婴幼儿因故退(转)出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服务成本费用,退还婴幼儿家长一定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一)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影响外,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出的,按所收取本月托育费金额的75%退还;

(二)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影响外,当月两周内要求退(转)出的,按所收取本月托育费金额的50%退还;

(三)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外力因素影响外,当月超过三周要求退(转)出的,所收本月托育费不予退还。

三、管理与监督

(一)各民营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二)各民营托育机构除收取托育费、伙食费、服装费、被褥费、保险费外,不得再向婴幼儿家长收取其它费用。托育机构对入托婴幼儿按月收取托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三)各民营托育机构接受卫健、发改、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四、试行时间

本文规定的民营托育机构收费标准自2022年12月28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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