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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于都县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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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推动县域内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号)及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管理规定》共十三条,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项目内涉及矿产资源处置的问题日益突显,为不影响重点项目施工进度,规范县域内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出台了该试行规定。

二、关于工作目标

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项目工程建设开挖的剩余粘土、砂、石不经处置投入市场进行交易,确保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厉打击矿业违法行为,切实巩固矿业开发秩序。

三、关于主要措施

围绕工作目标,《管理规定》提出了三大措施:一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处置擅自将项目工程建设开挖的剩余粘土、砂、石投入市场进行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二是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粘土未按程序处置的,不得擅自进行加工,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不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设计要求)施工或任意扩大开挖范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关于保障措施

为确保《管理规定》有效落实,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支持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保障措施。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自然资源局0797-6232978

解读专员:于都县自然资源局地质勘查与矿权管理治股葛太阳

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西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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