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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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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深入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87日县政府出台了《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一直以来,因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资金筹集渠道仅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扎实推进全面共同富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村集体经济逐步壮大为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制度提供了可能。今年,省人社厅提出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探索畅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筹资渠道,做强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的第三支点出台《实施方案》旨在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稳步有序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改善待遇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起草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2、《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于发〔2023〕4号)提出“落实易致贫返贫人员和低保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3、《关于印发〈2023 年赣州市社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社保中心字〔2023〕2 号)提出“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个人参保试点工作”。

三、起草过程

今年3月-4月,我局深入贡江镇、梓山镇、禾丰镇、岭背镇、利村乡等乡镇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专题调研,了解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和村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听取了部分乡镇、村组干部的意见建议。并与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对接,就起草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初稿。期间就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向省、市上级部门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吸纳了各级领导的意见建议,对实施方案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主要内容

《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提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责明晰、程序合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第二部分为工作目标。2023年起,选择部分集体经济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村先行先试。2024年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部分为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当年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

第四部分为补助标准。由各试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收益情况灵活定标,通过民主决策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建议低标准起步,确保政策的可持续。

第五部分为工作流程。主要是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的确定方式和缴费流程。

第六部分为资金来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益,其中当年光伏发电收益的20%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

第七部分为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建立激励机制三个部分。明确“对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的乡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县财政对实施集体补助的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当年集体补助总额给予20%的补贴”。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0797-6238321

解读专员:于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副主任 曾惠春

联系地址:于都县振兴大道1533号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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