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要内容
《于都北出入口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一) 实施原则;(二)征收目的;(三)征收范围;(四)实施主体;(五)被征收房屋类型;(六)房屋合法面积认定;(七) 房屋用途认定;(八)签约期限、搬迁期限;(九)补偿方式;(十)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一) 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二)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三)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十四)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十五)保障与监督;(十六)其他事项等16部分内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确保房屋征收范围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二)明确了实施主体。于都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明确了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未依法登记的,由有关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原则以下五点: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有合法用地手续,且依法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且有证据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4.针对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的,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没有证据证明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按照合法用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且不存在本方案第六条第3点不予补偿情形的,四层至五层部分按照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视为合法面积,但不给予签约奖励、搬迁奖励。六层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除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外,其余不予补偿。
5.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视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四)明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1.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2.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五)明确了补偿方式。该项目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六)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七)明确了补偿、补助的标准。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包括被征收主房为三层以下(不含三层)的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弃房材料补助、院套的征收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八)明确了奖励政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如签约奖励、搬迁奖励、装修奖励等。
(九)明确了房屋产权调换的相关规定。1.产权调换面积。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予以安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2.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3.产权调换房房源。为最大限度的缩短产权调换房交付时间,拓宽被征收人对产权调换房的选择,满足更加灵活、多元和个性化的需求,将县属国有平台公司相对集中的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房源。并按所得房屋套数1:1免费配备车位。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0797-6336762
联系人:段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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