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主要内容
《于都县铁山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实施原则;(三)征收目的;(四)征收范围;(五) 实施主体;(六)被征收房屋类型;(七)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八)房屋用途认定;(九)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十)补偿方式;(十一)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二)店面、商业、办公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三) 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四)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十五)保障与监督;(十六) 其他事项等16部分内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确保房屋征收范围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二)明确了实施主体。于都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铁山垅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明确了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合法面积原则上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申请重新测绘的,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数据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保中心、铁山垅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具体认定原则以下五点: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房屋,按照合法用地面积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手续的,按照规划批准手续建设部分,予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3.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批准手续,但建房时该区域有明确规划条件,针对符合规划条件部分,予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4.针对没有办理规划批准手续,建房时也没有具体规划条件的,按照合法用地面积、三层以内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不存在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情形的,四层以上的实际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补偿。被征收人未按期签约搬迁的,除载明的占地面积以内、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外,其余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不予补偿。
5.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四)明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1.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2.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五)明确了补偿方式。该项目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三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六)明确了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及产权调换房屋价值。
(七)明确了补偿、补助的标准。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包括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弃房材料补助、附属设施补偿等。
(八)明确了奖励政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如签约搬迁奖励、产权调换房差价结算奖励及装修奖励和房票安置购房奖励等。
(九)明确了房屋产权调换房源。为最大限度的缩短安置房交付时间,拓宽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选择,满足更加灵活、多元和个性化的需求,将贡江新区1号安置地安置房、贡江新区7号安置地统建房、幸福家园、于都县铁山垅镇避险搬迁集中安置小区安置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房源。
(十)明确了房票安置的相关规定。包含房票安置房源、房票金额、实名持有、限期使用、结余变现、到期兑付、优惠成交价及流程等。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联系人:段 珺
联系电话: 0797-633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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