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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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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2224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做好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411


关于做好2022—2024年度中央财政补贴型

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根据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我市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结果的通知》(赣市财金字〔202131号),经过公开遴选,赣州市共确定8家保险公司作为2022—2024三年服务周期内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其中于都县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确定为人保财险、人寿财险和平安财险3家保险公司。为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服务对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服务区域

于都县域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补贴型农业保险区域为: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承保服务范围:车溪乡、段屋乡、银坑镇、梓山镇、禾丰镇、黄麟乡、靖石乡、宽田乡、岭背镇、罗坳镇、罗江乡、马安乡、盘古山镇、葛坳乡。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承保服务范围:桥头乡、沙心乡、铁山垅镇、仙下乡、新陂乡。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承保服务范围:小溪乡、贡江镇、利村乡、祁禄山镇、林农企业。

二、保险产品及补贴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

1.水稻完全成本保险(2022年起全省种粮大县全面实施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金额850/亩,保险费率5%,保费     42.5/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省财政补贴25%,区市财政补贴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20%

对普通家庭农户种植的水稻,应由农户自己承担的20%保费,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种粮大户、种粮企业、合作社种植的水稻,根据保费补贴政策由投保人自己承担20%保费。

2.油菜种植保险。保险金额150/亩,保险费率5%,保费7.5/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30%

3.花生种植保险。保险金额300/亩,保险费率5%,保费5/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30%

(二)养殖业保险

1.能繁母猪养殖保险。保险金额1500/头,保险费率6%,保费90/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2.育肥猪养殖保险。保险金额800/头,保险费率4%,保费32/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承担20%

(三)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保险金额500/亩,保险费率0.2%,保费1/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50%

2.商品林保险。保险金额800/亩,保险费率0.4%,保费3.2/亩。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投保人承担40%

对林农散户应自己承担的40%商品林保费,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于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和林农大户,动员其自主缴费投保,根据保费补贴政策予以补贴。

三、承保机构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条例》、银保监会相关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赣财金〔202115)《江西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赣财债〔2017141号)要求,做好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

2.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和专业人才队伍。多渠道深层次广覆盖为三农保险服务。

3.建立农业保险防灾防损机制,加强与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的合作,加强遥感等先进技术的应用,将常见灾害风险、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和意外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降低投保标的重量(或数量)门槛、合理设置相对免赔额,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提升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及防灾防损工作水平。

3.简化理赔流程,精简索赔材料,运用现代科技网络工具推行理赔单证电子化、查勘处理智能化,建立小额赔案快处快赔通道,提供便捷高效的理赔服务。

4.积极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提高服务意识。根据投保人愿保尽保的原则,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本次遴选保险范围内任一险种。

5.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及相关报表,并向财政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四、明确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内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负责研究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各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要求认真审核保单后,及时拨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将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同时加强对承保机构考核,将保险机构网点铺设情况、承保理赔服务、农户满意度等纳入考核范围。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安排对口股室对接各承保机构的农业保险事宜,积极参与制定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防灾防损和灾后查勘定损工作,为农业保险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技术支持;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及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好本乡镇中央补贴型农业保险工作组织领导、业务宣传推动、政策落实监督等,指定专门部门与承保机构对接农业保险事宜。

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适时开展联合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和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等工作。

五、健全农业保险考核机制

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考核。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每年组织本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承保机构综合服务能力进行考核。将各承保机构考核评价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畴,考核优秀的经办机构将在下一轮农业保险政府采购工作中优先考虑,对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缩减承保区域或险种,直至取消承保资格。

六、加强宣传推广

各乡(镇)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宣传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和政府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农户和农、林业企业的保险意识。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工作,主动公示承保情况、理赔结果、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等内容,公开业务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七、其他事项

1.承保机构严格按遴选乡镇区域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同一客户的保险标的存在多个乡镇养殖(种植)地点,应分乡镇将保险标的向对应区域内的承保机构投保。各承保机构不得以统保形式经营非遴选乡镇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

2.在本轮农业保险服务期内,如果国家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对中央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障项目、收费标准、财政补贴方式有变更,按调整后要求执行。

3.本轮遴选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经营期限为:202211日至20241231日。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丁利春 20224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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