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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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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县域内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处置管理工作,依据《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8〕1号)及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工程建设是指经发改、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立项或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并出具或划定了用地红线,编制了施工设计方案。

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项目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的管理处置,适用本规定。

在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直接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剩余部分的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按照本办法处置,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开挖的普通建筑用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本项目用剩余部分,由县自然资源局按以下方式予以公开招标或拍卖处置:

单工程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剩余资源地质调查报告,按《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规定的相应矿种基准价标准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作为公开招标或拍卖处置起始价,价高者为竟得者

单工程2万立方米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申请,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地勘单位编制剩余资源地质调查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机构开展剩余资源价值评估,价值评估结果作为公开招标或拍卖处置起始价,价高者为竟得者

建设项目剩余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由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处置;完成建设项目任务,建设单位已撤离现场的,由属地乡(镇)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处置。

第七条建设项目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剩余量的确认,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地质勘查或测量资质的储量认定机构认定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依据项目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或设计确认,即总开挖量扣除该工程总利用量后剩余资源量为应处置量。县自然资源局处置项目建设用剩余粘土、砂、石等矿产资源完成后,应抄告县交通运输局、住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市监局重点办、税务局、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处置收益纳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

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建设,须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项目工程建设开挖的剩余粘土、砂、石投入市场进行交易,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产生的剩余、石、粘土未按程序处置的,不得擅自进行加工,县自然资源局不得为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县林业局不得为其办理林地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局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县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加工点提供生产用电。

十二严厉打击不按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设计要求)施工或任意扩大开挖范围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343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