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高原条件兵征集和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4]33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进疆兵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0]37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关于做好各级各类院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义务兵优待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3号)以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大学毕业生入伍优待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金)统筹与兑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兑现范围
1.服现役义务兵的家属;
2.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家属;
3.本科毕业和大专毕业及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
二、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兑现标准
继续执行城乡统一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依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鼓励大学毕业生入伍优待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号)文件执行。
1.2023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为17479元/人.年;
2.入伍前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义务兵,由入伍前所在单位按其基本工资的70%发给优待金;
3.个人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本科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优待金按22723元/人.年的标准兑现;
5.大专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优待金按20975元/人.年的标准兑现;
6.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以入伍通知书为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0%,按19227元/人.年的标准兑现;
7.录取了高等学校,在学校办理了报到手续后在本县入伍的高校新生(需开具在学校已报到证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0%,按19227元/人.年的标准兑现;
8.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发放;
9.进藏兵和进疆兵分别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3倍和2倍给予发放。
10.对自2022年2月3日起从我县应征入伍的男性大学毕业生(含义务兵和直招士官),按照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不低于15000元、专科毕业生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随义务兵第一年家庭优待金一并发放。
三、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程序
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年度需兑现的义务兵家庭,按《于都县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惠民惠农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发放清册》(表样附后)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年7月20日前将发放清册和汇总表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0日前拨付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社保卡”将资金发放到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政治站位。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兑现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兑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2.确保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优待金和一次性奖励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坚决杜绝挪用、截留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专款专用。
3.简化工作程序。今后,每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工作,在征求县人民武装部政工科的意见基础上,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组织兑现,确保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位。
4.加强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的管理力度,管好用好资金,切实落实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的兑现工作。县审计、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管理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确保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按标准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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