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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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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发〔20246

于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2024721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7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赣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于都县人民政府投资、以于都县人民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建设项目;政府外债资金建设项目;事业单位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融资资金项目;国有企业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投资的完全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加强和规范立项管理

第一条 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一)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但应包含项目建议书有关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总投资小于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新建项目(中央预算内项目除外),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为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应包含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的内容)及概算;

(四)以上3款规定以外的项目,以及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应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如国家、省另有规定要求或项目单位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发改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予以审批;

(五)投资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单位正式干部职工且具备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背景和岗位胜任能力。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专业管理人员必须报原立项审批部门同意。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预算评审送审前按规定完成优化设计工作。

二、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合同价按预算评审价和第九条规定下浮系数下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6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施工单位,或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合同价按预算评审价和第九条规定下浮系数下浮。

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货物的提供机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货物的采购方式,或者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货物的提供机构。

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规定的方式确定服务的提供机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服务的提供机构。

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招标代理、咨询、可研、图审、测绘、检测、评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服务的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或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服务的提供机构。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招标代理、咨询、可研、图审、测绘、检测、评审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服务的采购,通过中介服务超市、项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其他规定的方式选取服务的提供机构。

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委托服务价格按如下标准确定:

(一)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收费以国家收费标准为基准值,按比例分段累计计取:(11万元(含1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基准收费90%计取;(2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按照不超过基准收费80%计取;(3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按不超过基准收费70%计取;(4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基准收费60%计取;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20%计取;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四)环评编制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50%计取;

(五)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按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50%计取;

〔备注:1.累计基数范例:如按国家、省、市的规定计算的标准收费为25万元,则收费为1×90%+5-1×80%+10-5×70%+25-10×60%=16.6万元。2.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价计算方法是:工程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不含暂列金额、预留金额)×1-下浮系数)〕。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聘用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安排财政性补助或者贴息资金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

(八)全部使用民营资金的项目,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下浮系数确定发包价。

项目类型

下浮系数(%

房建工程

(包括单独发包的装饰、安装等专业工程)

一类

9.00

二类

8.00

三类

7.00

四类

6.00

市政工程

道路、排水工程

10.00

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

13.00

桥梁工程

5.00

交通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

5.00

独立桥梁(隧道)工程

3.00

水利工程

3.00

以上项目类型、下浮系数将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或相关文件政策的出台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施工项目公开摇号的程序:公开摇号的项目信息公告,由建设单位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

具体时间要求是:项目公开摇号信息公示2个工作日,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公开摇号1个工作日,中签公示2个自然日。

公开摇号按照第九条下浮系数确定发包价。报名参加公开摇号的企业授权委托人必须携带授权委托书(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近6个月内社保缴纳证明到现场参与摇号。建设单位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现场报名时,按企业报名签到顺序录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签库中编号。建设单位启动抽签程序,随机抽取承建方。出现没有报名企业时,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说明备案后,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

中签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施工合同。

中签企业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六个月内不可参加项目的摇号。

三、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结(决)算及标后管理

第十一条 发改委牵头,成立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由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预结(决)算评审组,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预算和结(决)算组织联合评审,行业主管部门为该项目建设单位时,由财政局组织评审;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标后管理组,负责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房建市政工程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核对是否存在误差。

中标金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业主单位书面提出预算清单误差核对申请。

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中出现缺项、漏项和计量差错,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超过中标金额±3%(不含3%)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认定并形成初步意见,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必须有施工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报标后管理组复审,复审认定后按原下浮系数下浮后计入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在中标金额±3%(含3%)以内的误差,不做认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 未在规定时间申报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核对的,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以后发现的缺项、漏项、计量差错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或者要约价)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不得通过标后调整申报调增,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规模、功能用途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除涉及特定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调整工程造价,确需调整的,应坚持先批准、后调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履行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标后调整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规定情形导致工程内容、数量变化引发的工程造价的调整:

(一)因政策、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必须调整的;

(二)经政府研究决策,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原因必须调整的;

(三)因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改变等必须调整的;

(四)自然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原因必须调整的;

(五)标后管理组认可的其他情形必须调整的。

上述情形以外提出的标后调整必须进行责任认定。直接委托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不得提出标后调整增加造价。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发包的工程项目标后调整后的总造价不得超工程招标限额。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周边安全的,可由建设单位召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先行施工,并立即口头报告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组,收集影像佐证资料,形成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内报批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标后调整事项时,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说明标后调整原因或依据、内容及增加金额。按产生原因分三类提供资料:

(一)因施工图设计错误或其他原因失误造成的工程变更事项,应提供资料为:

1.对错误主要原因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调查情况;

2.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3.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专业依据,包括工程变更前后的施工图,现场的影像资料;

4.标后调整费用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二)因规划或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造成的工程变更事项,应提供资料为:

1.依据县政府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2.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标后调整方案;

3.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4.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专业依据,包括工程变更前后的施工图,现场的影像资料;

5.标后调整费用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三)因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变更事项,应提供资料为:

1.建设项目标后调整报审表;

2.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依据,工程变更前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3.建设、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资料;

4.标后调整费用估算或预算及计算资料等;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标后调整程序:

(一)对于调整金额在合同价(如合同价款中有暂列金额的应扣除暂列金额的合同价,下同)5%(不含5%)以下且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标后调整事项,建设单位通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认定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在5日内将标后调整预算和会议纪要送工程项目标后管理组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结算时调整造价的依据。

(二)合同价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调整金额5%(含5%)以上或者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标后调整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标后调整事项发生前3个工作日,将工程标后调整事项书面报送标后管理组,标后管理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并在现场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依据标后管理组出具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合同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调整金额5%(含5%)以上或者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以下的标后调整事项,建设单位应在标后调整事项发生前3个工作日,将工程标后调整事项书面报送标后管理组,标后管理组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并在现场踏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可不报县政府审批。标后调整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时,建设单位依据标后管理组出具的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以上调整金额5%(含5%)或者20万元取两者中的低者。

标后调整超过投资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含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标后调整经审核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委托原施工单位实施:

(一)施工工艺与已发包工程不可分割的;

(二)需在已发包工程前实施,且已发包工程已开工或即将开工的。

(三)调增投资小于400万元的。

其他情形的新增工程增量,应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在施工期间施工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主要材料的价差和人工费的政策性调整,不纳入标后调整程序审批,调差价款的认定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超工期需调差的,按照标后调整程序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超工期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因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造成上涨调差的,视具体情形承担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造成上涨调差的,不予调增造价;价格下降需调减造价的必须按照规定调减。

第二十一条 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标后调整和调差事项,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定,其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标后调整事项、资料和调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在结(决)算评审时认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后调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其派出代表的监督管理,严防建设单位代表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勾结,虚报、假报、谎报标后调整事项及其他利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标后管理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三超检查,重点对工程合同价增量累计超过合同价款(不包括调差,如合同价款中有暂列金额的应扣除暂列金额的合同价)10%、超工期6个月以上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算评审组收到工程项目预算资料后,按规定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经预算评审的控制价为最高招标限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预算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编制预算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对现场进行详细勘察,对可能发生的缺项漏项做出合理预判。

第二十八条 工程预算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国家对造价编制的具体规定完整、准确地落实到清单、控制价的编制工作中。

第二十九条预算评审、结(决)算评审中介机构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评系统)申请注册,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机构正式入驻系统,并参与委托评审业务。

第三十条 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算评审:

(一)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价,按规定报送预算评审组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审计局;

(二)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价,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预算评审组和审计局;

(三)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价,建设单位可参照市场价或定额自行编制,或者依法依规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预算评审组和审计局。

第三十一条 已实施预算评审项目的工程结(决)算评审,由结算评审组按规定组织结(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审计局,审计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抽审。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60万元(不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结(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

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评审或依法依规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决)算评审,评审结果抄送结(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结(决)算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结(决)算编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工程结(决)算;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职责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对工程结(决)算资料及造价的把关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结(决)算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不得随意补充工程结(决)算资料;评审机构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调或要求补充相关佐证资料。

第三十四条 提高工程结(决)算评审效率与质量。

(一)结算资料报送时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工程结算资料和审核意见一次性报结(决)算评审组审查。结(决)算评审组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和审核意见后,自行评审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评审。

(二)初步评审结果意见反馈时限。结(决)算评审组完成初步评审报告复核后,将初审报告及初审意见征询函转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征询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施工单位对初步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详细列明差异项目、金额及依据,形成书面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客观、公正原则,结合评审结果及施工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事项,在核对、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明确的书面反馈意见(附施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后送结(决)算评审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反馈意见又未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视同认可初步评审结果。

(三)初步评审结果核对时限。反馈意见对初步评审结果存有异议的,结(决)算评审组将反馈意见转交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完成核对并出具复审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复审结果仍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结(决)算评审组,由结(决)算评审组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协调解决工程结(决)算审查过程中存在的分歧,评审机构按会议协调结果出具评审报告。

(四)终审报告出具。结(决)算评审组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审。评审机构根据复审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后,办理相关结算资料的返还手续。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不提交结算资料的,由建设单位发函催促施工单位20个工作日内提交。在竣工验收报告确认次日起3个月内仍未提供结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发函或公告形式,再次催促施工单位自发函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最后的日期为准)内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对于不按时提供评审反馈意见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发函或公告形式,催促施工单位自发函或公告之日(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反馈意见。上述期限过后,施工单位仍未反馈的或不配合核对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采取缺方定案的方式。施工单位对缺方定案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缺方定案的具体流程。首先由建设单位填写《政府投资项目缺方定案申报表》并附已有项目结算资料报送结算评审组,再由结(决)算评审组组织建设单位、结算评审机构相关人员研究评审方案,出具评审定案意见。由建设单位和结(决)算评审组先行盖章确认评审意见完成结算工作。编制工程结算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作为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并写入合同,在核定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第三十五条 预算评审组应随机抽审已备案的预算项目,结(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应随机抽审已备案的结算项目。对于60万元以下项目未按照规定评审,评审结果未送预算评审组、结(决)算评审组和审计局备案,以及抽检结果明显异常的,应报送县纪委监委。

四、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的制约机制。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计量签证、定价、验收等核心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立项时报备的人员。

第三十七条 工程签证单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签证;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三)签证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或事件发生日期均应书写清楚;

(四)变更类别必须注明变更价款属合同以内还是合同以外的内容;

(五)所有签字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到年、月、日;

(六)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七)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八)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必须由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九)材料品质要求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标号、型号、品牌、质量等级、颜色、生产厂家或产地;

(十)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十一)单价的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

(十二)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 书写;

(十三)建设单位至少要有两人签字,签字人必须是已备案的现场管理人员,日期必须是签署意见的具体年、月、日;

(十四)加盖的公章必须是承发包双方单位公章,仅盖项目部等印章的无效。外省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可先盖项目经理部印章,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凭证,待工程竣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所有计价签证必须补盖施工单位公章。

五、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办理结算评审,不受理工程款的结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程序:首先由施工单位自验,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行业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六、加强和规范其他特殊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对于经批准实施的应急工程项目可简化相关评审手续。建设单位应取得县政府相关交办、督办、批示或会议纪要等文件,并对照文件要求列明项目清单,不得扩大范围或增加项目;

(二)应急工程项目的预算评审。项目预算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报预算评审组备案管理;

(三)规范应急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急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资料;

(四)应急工程项目的结(决)算评审。应急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结(决)算评审规定及时组织评审;

(五)应急项目的资金安排,应由业主单位向县政府专项请示一事一议,请示应附相关交办文件、验收资料和结算评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定后,发改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实施。

(一)采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方式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发包

(二)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不得采用费率招标。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编制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应当报预算评审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控制价且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 概算

(三)招标文件应当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 计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后 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可作为中间计量和竣工结算依据

(四)项目允许材料调差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出材料明细、信息价时间、调整范围等,作为结算重要依据;

(五)若因规划调整、政府要求、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产生标后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批;

(六)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结算须经结(决)算评审组结算评审。

七、加强和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财政局编制投资资金计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实施。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比例控制在已完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变更签证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量并按50%的比例支付,结算评审完、所有资料备案三个月后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支付至97%,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后拨付余款。

八、加强和规范材料询价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预算编制、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细则和评审费用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完善材料价格的询价及信息发布机制。工程造价行业管理部门应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需要,定期对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材料进行询价,公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常用材料价格信息。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在我县从事造价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预算编制与预结(决)算评审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合同进行追责,并由有关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预算编制与评审工作:

(一)违规向他人转让业务,或非本单位人员从事业务的;

(二)违反计价规范,工作质量存在缺陷,给预结算评审、评标活动与工程合同管理带来被动及负面影响的;

(三)连续两次或年度内累计三次未按时完成预结算评审,或不服从委托人安排的;

(四)违反行业规定,给政府投资工程造成损失的;

(五)阻碍或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处的;

(六)其他不良行为。

九、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追责事项,规范合同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挂钩约束性条款,并写入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遵守管理办法承诺函,并报标后管理组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虚报清单误差金额,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须明确,施工单位提出预算清单误差核对申请后,标后管理组复审核减金额超过其核定金额5%以上的,建设单位应从工程款中扣减施工单位相应核减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时须明确,造价咨询机构因预算编制误差导致预算评审组审定核减金额超过提交评审金额10%或者清单误差核对过程中标后管理组复审认定金额超过招标控制价5%的,建设单位应扣除造价咨询机构全部服务费,出现第二次以上情形时,在扣除造价咨询机构全部服务费的基础上,造价咨询机构还应支付该次服务费的30%作为违约金,由有关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我县从事预算编制与评审工作。

第五十条 为防止施工单位虚报结算金额,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须明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金额与结(决)算评审金额误差超出5%以上核减金额的30%应作为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其中建设单位承担20%(在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中列支,项目管理费额度不足支付的,在建设单位公用经费列支),监理单位承担20%(在监理费尾款中扣减),施工单位承担60%

第五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标后管理组要建立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和标后调整审核事项台账,不定期通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存在的问题,将相应责任的认定情况及时报送县纪委监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项目参与方有违法违规和追责情形的要及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及时报送符合追责情形的问题线索,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参与方(含从业人员等)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赣州平台。

第五十五条 因中介服务机构履约不力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工期延误符合追责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报告的,增加的造价、工期延误损失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十、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施行,施行日后的新建项目按本意见执行,已开工和未完成结(决)算评审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参照执行。之前印发的文件所涉内容与此文件相悖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意见未明确事项或与行业规范不符的,按现行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调整县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2.于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缺方定案表

3.项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对比表

4.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结算告知承诺函

5.于都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简图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华叙桥  2024726日印发 


附件1

调整县工程管理领导小组

鉴于机构改革和人事调整,决定对县工程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相应调整,下设预算评审组、结(决)算评审组和标后管理组三个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实行联合办公。负责对工程项目预算和结(决)算评审,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

调整后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县长(兼)常务副组长:分管县领导(兼),副组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主要领导(兼),组员:由以上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一、预算评审组

预算评审组的职责是组织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和对已备案预算项目组织抽审。

长:财政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管领导(兼)

员: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专业人员

二、结(决)算评审组

结(决)算评审组的职责是对工程项目组织结(决)算评审和对已备案结(决)算项目组织抽审。

长:财政局分管领导

副组长: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管领导(兼)

员: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专业人员

三、标后管理组

标后管理组的职责是对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

长:发改委分管领导

副组长: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管领导(兼)

员: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专业    人员

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委,由发改委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于都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评审缺方定案表

202  年   月                                                                                           No:           [        ]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结算评审机构

建筑面积

合同金额()

定案金额()

分部分项工程审查明细

各分项详见审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工程名称

施工方报审造价()

业主初审

造价()

评审公司初审造价()

结算评审复审造价()

定案金额()

1

2

评审单位

建设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县财政局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公章:             

本表一式六份,评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各一份。

附件3

        项目(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对比表

招标工程量

施工图工程量

差错量

差错原因

类别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造价

造价小计

数量

规范计价

造价小计

类别小计

总计

对比结果综述

(差错率计算、差错责任认定)

差错原因填:漏项、缺项、计量差错、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等。差错原因及对比结果综述由建设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人(签字)                                              人(签字)

人(签字)                                              人(签字)

申报日期                                            审核日期            


附件4

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

结算告知承诺函

我单位已知晓与             签订的             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关于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工程量变更、结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承诺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不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不虚报预算清单误差核对和结算金额。确需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严格执行于都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如有违反,所增加工程价款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并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附件5

于都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流程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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