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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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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2024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202275日印发的《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府办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2024926

(此件主动公开)


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专家咨询机构

3 前期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3.2 制定企业减排预案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4.2 会商

4.3 预警分级

4.4 预警条件

4.5 预警发布

4.6 信息报送

4.7 预警措施

4.8 预警调整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5.2 应急响应措施

5.3 信息公开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6.2 档案管理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应急科技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州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赣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赣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于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于都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1.4 预案体系。

建立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县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本预案,制订应急预案或应急工作手册,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和单位按规定编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预警、预防工作,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善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作用,积极调动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县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全县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5)分级管控,精准减排。针对不同治理水平和排放强度的工业企业,突出重点,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持续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2.1.1 县指挥部组成。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对口联系副主任和于都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科工信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于都公路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旅局、县卫健委、于都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交管大队、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以及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县级单位和部门负责同志为县指挥部成员。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3

2.1.2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研究制订全县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政策措施;

3组织实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

4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督促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5)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设在于都生态环境局。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任由于都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于都生态环境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

2)承担县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

3)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

4)制作县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提交县指挥部审核;

5)配合其他部门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

6)根据县指挥部指示,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部门、各乡(镇)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

7)承办各乡(镇)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县指挥部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

8)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宣教培训;

9)负责联系县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县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

10)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11)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专家咨询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前期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有关要求,编修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按要求完成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制定企业减排预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预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1)于都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于都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和现状评价;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于都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报,向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

4.2 会商。

于都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

区域联动预警和各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专家组集体参与会商。

4.3 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l5O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l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4.4 预警条件。

1)经监测预测,县域内出现或将出现符合分级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4.5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由于都生态环境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经县指挥部确认,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于都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等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报请县政府县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由县政府县长召集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会商确认后,由县政府发布红色预警。

县政府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客户端、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传播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

4.6 信息报送。

4.6.1 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指挥部及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4.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7 预警措施。

当发布黄色预警后,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应在采取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8 预警调整和解除。

加强跟踪分析,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等级。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县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5.2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对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5.2.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5.2.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3)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

4)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2.1.2 建议性措施。

l)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5)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1.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以上。县指挥部可根据我县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应制定详细的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

5.2.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5.2.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2.2.2 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2.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20%以上。县指挥部可根据我县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5.2.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5.2.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中小学和幼儿园放假。

3)提醒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4)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6)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5.2.3.2 建议性措施。

1)建议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倡导燃煤电厂、石化、钢铁、水泥、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5.2.3.3 强制性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按照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30%以上。县指挥部可根据我县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经县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我县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进一步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工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焚烧(焚烧发电或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5.3 信息公开。

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媒体访谈、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重污染和应急响应工作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原则上在应急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办。

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污染天气发生成因技术分析、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应急减排比例等)、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县指挥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2 档案管理。

各乡(镇)、各部门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前期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各环节档案管理工作,便于开展事件调查和总结经验教训等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完善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县级预算予以保障。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技术研究,与县政府应急平台、生态环境部门大气自动监测及气象部门天气预报等系统联动,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1)预案宣传。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2)预案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预案备案。按要求及时修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4)预案演练。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及时总结评估,持续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赣州市于都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2.于都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流程图

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4.名词解释


附件1

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架构图


附件2

于都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3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单位

职责

1

于都生态环境局

承担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办职能。牵头编制修订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及其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会同县气象部门建立县级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和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并向县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每年动态更新所辖范围内的应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联合其他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气象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县大气污染的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报、霾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于都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实际工作部门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县发改委

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预案,并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教科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科工信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业领域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配合于都生态环境局制定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急措施,并协助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排污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公安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指导承办者完善安全工作方案。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于都生态环境局指导、支持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社会秩序的维护,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交管大队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实施预案,指导、支持和督促实施机动车限行、重型燃油汽车污染防控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财政局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统筹安排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县级所需经费,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住建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扬尘污染措施,并及时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行为。配合于都生态环境局开展建筑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督促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县城管局

负责制订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采取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措施,督促协调各地环卫管理、作业单位开展道路清扫工作。组织查处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取(弃)土场内作业、园林绿化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施工、焚烧垃圾等有害物质、市政道路两边违规露天烧烤等污染大气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非法使用小煤炉行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交通运

输局

负责制定于都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子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开展对农村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正常运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检查和执法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县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农业农

村局

负责制定并落实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实施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县卫健委

负责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诊疗情况。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民政局

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乡镇落实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于都公路分中心

组织采取措施控制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并做好国道、省道路面清扫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文广旅局

负责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指导各乡(镇)应急广播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收储土地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县水利局

负责组织采取控制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措施。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县商务局

配合于都生态环境局开展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市监局

负责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于都生态环境局监督锅炉使用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料。配合县城管局等部门开展城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总指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按县政府要求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方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供电公司

执行全县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协助县科工信局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针对园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不同事件等级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重污染天气或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辖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针对辖区特点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发生不同等级事件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发生重污染天气或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大气重污染的环境危害。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附件4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又称空气污染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的影响,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PM2.5日均浓度:PM2.5日均浓度按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其污染级别确定方式如下: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以PM2.524小时滑动平均值作为“PM2.524小时平均浓度得到其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以该分指数作为空气质量指数确定其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类别(即污染级别)。短时重度污染确定方式如下: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以1小时PM2.5浓度作为判定指标,当日AQI<2001天中部分小时浓度大于150微克/立方米时,即认为出现短时重度污染。

绩效分级:依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江西省涉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等相关文件要求,以企业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划分,将重点行业企业评定为ABCD四个不同等级,或引领性和非引领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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