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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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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字〔202441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20241125日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122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销售情况,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坚决纠正“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5—2029年。

三、规划布点数量控制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数量控制在155家以内,严格控制布点范围和数量(布点规划见附件)。贡江镇全域不予以布点。

四、零售经营店(点)必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从严审查,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桥下及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场所边缘保持100米的安全距离。

(二)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三)消防和电气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DIP22IP54

8.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布点规划工作。贡江镇全域不得布点,其他区域依照各乡(镇)人口密集程度、市场分布、便民利民等实际因素,做到既便于安全监管、又便于群众购买,零售店(点)规划总量不得超过规定布点数量。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批许可。县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布点规划要求实施许可,不得在未规划区域设立零售店(点),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审批许可。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现场核查,按照布点规划要求应批尽批,达到规划数量后按照退一进一的要求审批,不得超过布点规划总量限制。

(三)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监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检查,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点、异地经营、超量储存、售卖超标违禁产品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行为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要加强批发企业配送人员管理,严禁配送人员超量配送和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乡(镇)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对重点场所的排查力度,履行打击执法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同时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广泛动员群众监督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大力推动实施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

六、其它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自20251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附件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表

序号

乡(镇)

名称

乡(镇)

人口(万)

现有许可

数量(家)

布点规划

控制数(家)

备注

1

银坑镇

7.71

54

13

2

祁禄山镇

1.33

7

2

3

盘古山镇

2.36

18

4

4

铁山垅镇

1.89

8

3

5

禾丰镇

6.95

39

12

6

车溪乡

3.72

22

6

7

靖石乡

3.45

11

6

8

小溪乡

3.28

17

6

9

罗江乡

4.23

24

7

10

葛坳乡

6.80

29

11

11

桥头乡

1.74

10

3

12

马安乡

2.43

11

4

13

仙下乡

6.52

32

11

14

黄麟乡

3.91

23

7

15

宽田乡

4.46

18

8

16

沙心乡

1.01

7

2

17

段屋乡

2.74

16

5

18

贡江镇

20.78

0

0

19

岭背镇

6.92

0

11

20

梓山镇

7.26

0

12

21

罗坳镇

5.73

0

10

22

利村乡

3.85

0

7

23

新陂乡

2.75

0

5

合计

111.16

346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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