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字〔2024〕41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2024年11月25日县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日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所辖行政村数量、人口规模、销售情况,合理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坚决纠正“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和安全间距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25—2029年。
三、规划布点数量控制
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数量控制在155家以内,严格控制布点范围和数量(布点规划见附件)。贡江镇全域不予以布点。
四、零售经营店(点)必须符合的安全条件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从严审查,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选址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桥下及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8.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场所边缘保持100米的安全距离。
(二)建筑结构
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
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三)消防和电气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5.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7.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规划。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布点规划工作。贡江镇全域不得布点,其他区域依照各乡(镇)人口密集程度、市场分布、便民利民等实际因素,做到既便于安全监管、又便于群众购买,零售店(点)规划总量不得超过规定布点数量。
(二)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审批许可。县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和布点规划要求实施许可,不得在未规划区域设立零售店(点),对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得审批许可。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现场核查,按照布点规划要求应批尽批,达到规划数量后按照“退一进一”的要求审批,不得超过布点规划总量限制。
(三)严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监管。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检查,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点、异地经营、超量储存、售卖超标违禁产品等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行为实施安全监管,对发现的烟花爆竹经营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同时要严格落实批发企业向零售店(点)配送烟花爆竹制度,强化批发企业与零售店(点)间的安全协同管理,要加强批发企业配送人员管理,严禁配送人员超量配送和违规储存烟花爆竹。
(四)严格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及乡(镇)要强化协作配合,加大对重点场所的排查力度,履行打击执法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行为,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同时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广泛动员群众监督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大力推动实施群防群治,营造全民参与“打非治违”的良好氛围。
六、其它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附件: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
附件
于都县2025—202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布点规划表
序号 |
乡(镇) 名称 |
乡(镇) 人口(万) |
现有许可 数量(家) |
布点规划 控制数(家) |
备注 |
1 |
银坑镇 |
7.71 |
54 |
13 |
|
2 |
祁禄山镇 |
1.33 |
7 |
2 |
|
3 |
盘古山镇 |
2.36 |
18 |
4 |
|
4 |
铁山垅镇 |
1.89 |
8 |
3 |
|
5 |
禾丰镇 |
6.95 |
39 |
12 |
|
6 |
车溪乡 |
3.72 |
22 |
6 |
|
7 |
靖石乡 |
3.45 |
11 |
6 |
|
8 |
小溪乡 |
3.28 |
17 |
6 |
|
9 |
罗江乡 |
4.23 |
24 |
7 |
|
10 |
葛坳乡 |
6.80 |
29 |
11 |
|
11 |
桥头乡 |
1.74 |
10 |
3 |
|
12 |
马安乡 |
2.43 |
11 |
4 |
|
13 |
仙下乡 |
6.52 |
32 |
11 |
|
14 |
黄麟乡 |
3.91 |
23 |
7 |
|
15 |
宽田乡 |
4.46 |
18 |
8 |
|
16 |
沙心乡 |
1.01 |
7 |
2 |
|
17 |
段屋乡 |
2.74 |
16 |
5 |
|
18 |
贡江镇 |
20.78 |
0 |
0 |
|
19 |
岭背镇 |
6.92 |
0 |
11 |
|
20 |
梓山镇 |
7.26 |
0 |
12 |
|
21 |
罗坳镇 |
5.73 |
0 |
10 |
|
22 |
利村乡 |
3.85 |
0 |
7 |
|
23 |
新陂乡 |
2.75 |
0 |
5 |
|
合计 |
111.16 |
346 |
1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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