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12月8日县政府第8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12日
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于都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二)土地未被依法征收或被征收后人均耕地0.3亩(含)以上的;
(三)被征地前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村民小组)的(不包括全日制在读学生);
(四)以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义务为入户条件的人员(空挂户);
(五)非法买卖、流转土地造成完全失地的;
(六)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七)户籍未迁出的已婚人员,在对方所在地已享受政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纳入保障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部分
1.《于都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主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小组部分
1.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被征地农户名单;
2.提供征收土地协议;
3.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款分配表(经村小组长签字确认并盖村委会公章)。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村级初审。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于都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请表》,由村小组负责收集资料,并提供征收土地协议、被征地农户领取征地补偿款分配表,统一交村委会审核。村委会组织对被征地农户提供的所有资料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后将拟申报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二)乡镇复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综合服务分中心、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委会上报资料进行逐户复核审查,复核后将拟申报认定名单在被征地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自然资源局。
(三)县级联审。由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审核,联审后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联审单位、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核发证书、办理参保。被征地农民名单批准后,县自然资源局核发《于都县被征地农民证》,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初审、乡级复核、县级联审、社会公示、信访举报等方面的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合法平稳推进。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后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被征地农民资格的,或死亡、失踪的,予以注销被征地农民资格。
第三章 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同一缴费年度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本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不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自2022年6月14日之后(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按年核定,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180个月)。被征地农民应在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之日(指《被征地农民证》上记载的颁发日期)起一年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度个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扣减。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取得《被征地农民证》后,以所在村委会为单位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到县社保中心申报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申报材料如下:
(一)《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于都县被征地农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保缴费。在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期限内,以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按8%的缴费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政府按12%比例的逐年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划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补贴期间如因被征地农民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视为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补贴期满后仍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其本人全额缴费至退休,所需资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被征地农民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后续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纳入保障前,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年限,按规定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参保后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含中断补缴),按规定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
被征地农民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未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后续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村(社区)“两委干部”、单位就业的,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在校学生的,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村(社区)“两委干部”的,履职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卸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四)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 补贴。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在县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不能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我县的,可从在我县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起,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按照“先保后征”“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筹集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主要从财政补助资金、用地单位缴纳资金、上级奖励资金等渠道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支出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管理,由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支出逐月向县财政申请,据实拨付,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 到位。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度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联合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县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与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组织核发《被征地农民证》,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和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根据依法批准项目用地报批范围线与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进行套合,出具被征地农户名单;县税务局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县审计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具体责任,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身份认定、政策宣传、资料收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组织被征地农民早参保、早缴费,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2年6月以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府发〔2016〕2号)文件下发后至2022年6月间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文件执行。根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赣人社字〔2017〕247号等政策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再执行相关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2025年1月1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刘金明 2024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日 |
|
||||||
居民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被征地 所在地 |
乡(镇) 村委会 小组 |
《被征地农民 证书》编号 |
|
||||||||
发布征地公告 时间 |
|
被征地农民证书 发放时间 |
|
||||||||
基本养老保险(选其中之一) 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 |
本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
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本人申报的信息有误,以有权审批机关意见为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申请人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社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县人社局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县人社局、乡(镇)、村委会、被征地农民各存一份。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