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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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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7日





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1〕61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都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于府办字〔2022〕 13 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申请及后续管理。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住房保障的一种方式,指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主体参与筹集、供应、经营的普惠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第三条 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按年度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负责建立和完善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联合验收,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运营

第五条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筹集总规模的15%。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主要配建宿舍型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问题。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方式主要有: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二)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工业用房等非住宅或对存量住房进行改建(改造);

(三)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四)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

(五)国有土地供地新建;

六)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七)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实行项目申报和认定制度,从项目申报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办公室不定期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在建设和运营方案审查通过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一)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1.编制方案。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向办公室申报项目意向,由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将建设和运营方案所需要素及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根据项目区域的规划条件、结合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就业、交通、公建配套等情况,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和运营方案,重点对项目周边的住房需求、资金来源和后续监管措施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

2.报批审查。方案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签订协议。取得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和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动竣工时间、使用期限、租赁价格认定和调整的方式、租后管理、违约责任及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4.开工建设。按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流程执行。

5.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6.平台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出具《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确认书》,将房源录入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二)存量房屋改建(改造)。

1.编制方案。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提供房屋权属资料,向办公室申报项目意向,由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将改建(改造)和运营方案所需要素及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结合项目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就业、交通、公建配套等情况,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改建(改造)和运营方案,重点对项目周边的住房需求、资金来源和后续监管措施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集中购建或长期租赁存量房屋进行改建(改造)的,可整合编制改建(改造)和运营方案。

2.报批审查。方案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签订协议。取得认定书后,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订改建(改造)和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动竣工时间、使用期限、租赁价格认定和调整的方式、租后管理、违约责任及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4.组织验收。房屋权利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改建(改造)方案实施。竣工后由县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5.平台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出具《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确认书》,将房源录入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意向确定。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事项进行表决,明确项目用地范围、面积等基本指标。

2.编制方案。经村民表决同意后,村委会提供土地权属资料,向办公室申报项目意向,由办公室牵头,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将建设和运营方案所需要素及资料一次性书面告知。村委会向属地的县政府申报,并在属地县政府指导下,根据项目区域的规划条件、结合周边产业布局、人口就业、交通、公建配套等情况,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和运营方案,重点对项目周边的住房需求、资金来源和后续监管措施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

3.报批审查。方案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签订协议。取得认定书后,村委会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订建设和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动竣工时间、使用期限、租赁价格认定和调整的方式、租后管理、违约责任及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5.开工建设。按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流程执行。

6.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住建、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7.平台备案。项目验收合格后,办公室出具《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确认书》,将房源录入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

(四)其他方式

1.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或新建商品住房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其申报、审批流程参照本细则中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流程执行。对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挂牌时应当设定好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

2.国有土地供地新建的项目,其申报、审批流程参照本细则中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流程执行。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出让价款可在一年内分期收取,期间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租户能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测算,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原则上2年评估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适时评估。工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筹集且面向本单位员工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可在上限以下自行确定,报办公室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得低于15 年,期间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运营期满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自愿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质量精细管控体系,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 已取得《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确认书》的项目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向办公室申报享受上级补助资金及受益财政奖补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由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向办公室提交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根据办公室的意见,县财政相应拨付上级补助及受益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限内,房屋主体结构、附属构件、防水工程、室内装修等的维修、维护工作由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并应在与承租人签订的《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申请、准入与退出

第十四条 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申请人(与本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在县城区无住房且在申请时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均可申请县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办公室不定期发布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配租房源信息,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遵循“职住平衡、属地保障”的原则进行申请。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线上申请、集中审核、统一配租。

(一)申请人登录“赣服通”,选择进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窗口。

(二)如实填写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上传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按步骤提交。

(三)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通过大数据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协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的不动产情况;向婚姻登记部门协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全县范围内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情况。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在政务网公示5日历天,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组织分配。

(五)分配完成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在政务网公示3日历天,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后异议不成立的发放《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

(六)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据《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与承租人签订《于都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房屋交接。

第十七条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名单,对在承租期内的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至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以隐瞒、虚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合租或擅自调换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或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或连续3个月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的;

(五)承租人迁离县城区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规定的。

第十九条 办公室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换平台,承租人因工作调动或居住方便等原因,可向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申请房屋调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可按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履行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签订的建设和运营协议,运营期限未达到15年或运营期间不接受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监督的,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上级补助及受益财政奖补资金,追缴已减征的税费。拒不退还的,办公室将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但拒不服从的,办公室将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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