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事项类型:行政裁决
三、受理机构:于都县财政局
四、投诉方式:
(一)现场递交投诉书
于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878号于都县财政局318室);办理时间为工作日每天8:30-12:00;14:30-17:30。
(二)邮寄纸质投诉书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878号于都县财政局318室,联系电话: 0797-6339915。
(三)邮箱递交投诉书
邮箱地址:jxydcgb2007@163.com
(四)平台在线投诉
平台网址: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登入系统https://ggzyjy.jxsggzy.cn/dzjy/memberLogin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义务:1.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2.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六、申请条件
(一)受理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七、申报材料
政府采购投诉书(格式参照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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