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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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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申请批准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不受理、不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和投诉不按规定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的,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

第七条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移动、联通、公交(含铁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对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而被追究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监察部门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本制度由于都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