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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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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考核对象为制定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县直有关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程序: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

(三)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