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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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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下,由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委托媒体、网站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公开的内容情况。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五)公开的效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收集意见、建议。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厅直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七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