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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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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于都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于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最初获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制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三)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四)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重大决策,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意见的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政府工作秘密;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县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起草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县政府重大信息,应当经分管县领导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条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于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原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同步在于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