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于都县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增补就业扶贫奖补政策操作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推进《关于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增补调整部分扶贫政策的通知》(于扶攻字〔2020〕9号)文件中就业扶贫方面各项增补政策落地,制定了《于都县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增补就业扶贫奖补政策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中重点明确了车票补贴及伙食补贴、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农业基地一次性用工补贴、就业扶贫车间防疫费用补贴、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就业补贴、用工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园区企业招工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补贴等7项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流程、申请所需资料等。
(一)车票补贴及伙食补贴。疫情结束前复工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全额报销汽车(含县内班车)、火车车票(含动车、高铁二等座、跨省普车硬卧),并给予途中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贴(省外就业补贴2天,省内就业补贴1天)。
(二)就业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农业基地一次性用工补贴。2020年度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和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扶贫农业基地可申报一次性用工补贴。
(三)就业扶贫车间防疫费用补贴。疫情期间防疫措施达标的已复工就业扶贫车间可申报就业扶贫车间防疫费用补贴。
(四)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就业补贴。自3月10日起至宣布疫情结束前,在县外企业务工、县内就业扶贫车间、县内园区招工重点服务企业或者园外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不在补贴对象范围)
(五)用工企业以工代训补贴。2019年录用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申报过2019年下半年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的园区企业及园区外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经认定且2019年享受过就业奖补政策的就业扶贫车间;经认定且2019年享受过就业奖补政策的就业扶贫农业基地。
(六)园区企业招工补贴。新吸纳贫困劳动力(不包括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不含2019年曾在招工重点服务企业和就业扶贫平台就职人员)就业且稳定就业满三个月以上的县内园区招工重点服务企业,按700元/人的标准给予招工补贴。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补贴。派遣贫困劳动力到我县园区招工重点服务企业就业且满三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7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务派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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