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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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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2037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6个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于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6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2020年3月31       

(此件主动公开)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于都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镇)、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制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于都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最初获取政府信息。

第五条 乡(镇)、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单位制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设置;

(三)重要会议、重点工作、人事任免;

(四)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益的重大决策,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意见的采纳情况及不采纳的理由,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同步公开。

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国家秘密;

(二)政府工作秘密;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六)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七)县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span>起草政府信息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提出初步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同意后,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县政府重大信息,应当经分管领导或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方可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span>发布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做好登记。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条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于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微信公众号等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

)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原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同步在于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当及时发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于都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保障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既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谁制定、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先审查,后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制定或者最初获取的单位负责,实行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定密责任人审查、专人负责信息发布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界定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及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span>各乡(镇)、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一般信息由本单位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本单位不能确定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span>县政府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于都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通报网上失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span>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各乡(镇)、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条⠦#16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绩效考评,考核对象为制定或获取政府信息的厅直有关单位。

第四条⠦#16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程序: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span>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

(二)公开内容程序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

(三)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span>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七条⠼/span>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span>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span>为进一步推进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span>于都县人民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下,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span>社会评议方式可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委托媒体、网站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span>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公开的内容情况。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五)公开的效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span>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span>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组织准备与宣传发动。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广泛宣传发动;

(二)收集意见、建议。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召开评议大会。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四)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厅直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七条⠼/span>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在接到反馈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span>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待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不同意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双方沟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肃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有效防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各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span>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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