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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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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字〔202345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于都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3618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711


于都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县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建筑企业资质升级

1.对我县施工企业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当年晋升资质成功的企业,不纳入当年资质动态核查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2.支持近三年获得赣州市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称号的施工企业,直接申请县级权限内对应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二)支持县外企业落户本县和建筑企业承揽项目

3.县外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都,注册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特事特办、灵活变通”的原则予以解决。对其在县外承项目对本地财政贡献按比例给予奖励,纳税第一、二年由县财政按50%比例予以奖励,之后年度以与前两年所得部分平均值的增量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予以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县存续5年以上且在县外承项目对本地财政贡献超5000万元的,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存续10年以上且在县外承项目对本地财政贡献超10000万元的,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对我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项目的,由县财政按其在外承接项目对本地财政贡献的2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5.社会投资方将县域内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直接选择我县非关联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县财政按该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投资方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

6.对县外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在我县承接总承包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我县建筑企业,且分包的专业工程合同额和结算额均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我县建筑企业所承揽分包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20%给予县外建筑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7.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招标人邀请我县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邀请县外建筑企业与我县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

(三)支持建筑企业拓展经营范围

8.支持县外大型建筑企业与我县非关联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工程等实施技术难度大、资质和业绩等资信要求高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由县财政按我县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对本地财政新增贡献的80%给予县外大型建筑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9.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的个人业绩,可以跨专业互相认可,推动建筑企业在公路、市政、水利、房建、生态环保及其它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深度合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

二、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

(四)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

10.打造集技术集成、产业配套、产品展销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入园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享受《关于印发〈于都县“1+2”产业招商引资优化政策〉的通知(于办字〔202217号)文件相关用地、奖补、金融、人才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教科体局、县住保中心〕

11.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12.我县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使用我县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预制构件的,由县财政按该项目构件采购对我县财政贡献的20%一次性给予采购方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促进企业创优和人才培养

13.指导建筑企业争先创优,对在建筑业发展各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授予综合优秀、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奖项,并予以书面通报表彰。〔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14.我县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15.我县建筑企业培训本企业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取得住建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的,由县财政按每培训1名建筑高级工补贴200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补贴300元、现场管理人员补贴400元予以补贴。鼓励采用网络教育、技能提升培训、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三、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

16.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住建、自然资源、城管、行政审批、发改委(人防)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预验收,实施验前指导,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加快项目工程结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7.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后,在本县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减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8.我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凭开户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发放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于都监管组、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

19.鼓励金融机构对于我县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于都监管组、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市监局〕

(八)加大司法帮扶力度

20.对于我县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法律援助中心应根据企业需求,积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21.加大对我县建筑企业已经民事判决生效的工程拖欠款、借款等相关案件的执行力度,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住建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奖励申报按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发《关于对〈赣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有关奖励政策条款细化说明的通知》(赣市建字〔202311号)执行。


于府办字〔2023〕45号(关于印发《于都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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