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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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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31日始至430日止,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 严禁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点蜡烛、鸣鞭炮、燃烟花、放孔明灯及其它祭祀用火;

三、 严禁在林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火土灰积肥、烧木炭;

四、 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使用火把夜行照明;

五、 严禁在林区内玩火、纵火及携带火种进山;

六、 严禁违规炼山造林、种果等;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积极举报森林火灾及肇事者,一旦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森林火情,立即拨打电话(07976233785“12119”,对举报有效线索者,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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