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发〔2020〕15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2020年1月6日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12日
关于规范推进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砂石资源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原材料,是保障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要素保障。随着全县基础设施建设对砂石资源刚性需求的增长,砂石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为进一步优化全县砂石资源开发产业布局,有序推进机制砂发展,促进矿产开发、生态保护和县域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机制砂推广应用的意见》(赣自然资字〔2019〕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保障有力、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利用机制砂等建设用砂资源,培育和发展一批机制砂生产基地,保障建设用砂供应,确保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突出生态保护优先,严禁在各类保护地、环境敏感区域及禁采区等范围内设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将砂石资源开发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严格准入标准。合理控制矿山开采总量和规模、机制砂项目总量和规模,把握准入门槛,科学合理布局机制砂生产项目和设置相应的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在开发空间、准入规模和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制定规范的具体标准,促进矿产开发合理布局,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转变利用方式。切实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统筹好生态、矿产、土地等各类效益;关闭资源枯竭及小而散的建筑用石料矿山,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环境、整合资源,积极扶持发展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工业化机制砂生产项目,促进砂石生产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充分利用资源。支持采矿废石的综合利用,鼓励生产矿山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置采矿废石,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三、总体目标
鼓励支持固体矿山采矿形成废石和河道卵砾石发展生产机制砂,到2021年,支持全县6个有色金属等固体矿山建设机制砂生产线,支持建筑用石料矿山建设机制砂生产线,较好缓解当前河砂供应短缺问题。到2025年,基本解决河砂短缺导致的供需矛盾,形成以机制砂为主体,河砂为辅助的供应局面,保障建筑用砂石的市场需求。
四、主要任务
1.坚持科学发展,实行总量控制。对砂石类矿山实行采矿权总数控制和最低开采规模控制,单个固体矿山或建筑用石料矿山生产机制砂年最低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吨;根据市场供应需求,合理控制砂石类矿山和机制砂企业数量及规模,使机制砂生产企业数量及规模与县城发展规划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相适应。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快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及项目落地。根据当前河砂短缺导致的供需矛盾,统筹做好机制砂矿山选址出让,增加机制砂供应量,合理布局建筑用石料矿山,以就地平衡为主,实行城北、城南、城东、城西南协同发展。2021年底前完成2个左右机制砂配套建筑用石料矿山项目选址出让。一是支持新设采矿权出让。要统筹部署、合理安排城区周边制砂所需建筑用石料(砂)采矿权出让,切实保障城区建设发展建设所需砂石。在确定矿区范围时,需将资源开发利用、矿地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科学、合理确定采矿权范围,能够整体设置采矿权的不得分割或部分设置。二是加大建筑用石料矿山的整合。根据原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文件要求,因历史原因造成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或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加快推进矿山整合,将相邻采矿权整合为一个采矿权,相邻区域可纳入矿区范围。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依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3.鼓励砂石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一是合理利用建设项目场地内部砂石料。建设项目在其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进行开山、掘进和平整场地所形成的砂石料,用于供应项目自身使用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剩余的砂石料、土应依法依规处置。二是鼓励采矿废石利用。在落实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措施的前提下,对盘古山钨矿、铁山垅钨矿、靖石钨矿、安前滩钨矿及润鹏矿业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剥离或掘进过程中不可避免形成的废石,在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矿山企业可加工生产机制砂或直接销售建筑用石料,并按销售量(或评估资源储量)乘以建筑用石料市场基准价计算征收废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土(林)地,对属同一采矿范围形成多处废石堆的生产机制砂,原则上集中进行机制砂生产,县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已有矿山机制砂的监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4.鼓励河道卵砾石综合利用。合理规范利用河道采砂过程产生的卵砾石,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河道采砂许可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布局卵砾石机制生产点,鼓励通过河道卵砾石生产机制砂,切实解决市场砂石资源紧缺现象。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委、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公司。
5.坚持绿色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新建矿山基建期内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生产;建筑用石料矿山必须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方可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实施关闭退出;对固体采矿废石堆综合利用的,要编制好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案,采矿废石处理后,必须对其进行复垦复绿,消除安全隐患。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
五、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县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森林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国资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2.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加强与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的联系,定期与县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砂石资源需求情况、供需矛盾等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3.建立联审联批制度。对机制砂项目实施联审联批办理制度,对河道卵砾石机制砂生产企业,由县水利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河道卵砾石机制砂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对采矿废石及生产矿山配套机制砂生产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机制砂生产企业布局规划,县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机制砂生产企业做好立项、可研、环评、水保、采矿许可及用林、用地、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审批服务工作。
4.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由县森林公安分局牵头,联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环评手续不全、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占地、违法占林毁林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和哄抬价格行为,甚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于都县采石场(含固体矿山采矿废石)配套机制砂
办理联审联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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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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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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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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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砂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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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自然资源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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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林业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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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县应急管理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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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监局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于都县机制砂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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