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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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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于都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1112


于都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

 

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思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环保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规字〔20178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矿业经济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构建矿地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矿业经济新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三级联创的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省两级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2020年前,全县大中型矿山总体达到绿色矿山建设基本条件标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业走上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美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一)2018年底前,全县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二)2018年前完成1个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2个省级绿色矿山创建。2019年至2020年完成8个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部达到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逐步退出市场。

三、重点任务

(一)编制绿色矿山规划。将全县生产矿山、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规划。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工信局、安监局、林业局、水保局、市监局)

(二)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 2019年开始,对新设立矿山执行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矿管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要选择对环境破坏较小的开采方式、采矿技术和选矿方法,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县环保、矿管及水保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监督企业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矿山三废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达标排放,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安监部门要严格审查安全专篇,并监督企业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矿山绿色安全生产。(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环保局、水保局、发改委、工信局、林业局、安监局)

(三)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尽快完成矿山环境现状调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要继续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分期治理项目,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要加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抽查与监管,督促企业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先进的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山用地审批,要严格控制废弃物排土场面积和数量。到2020年,全县确保完成11个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县矿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国土局、安监局、林业局、水保局)

(四)深化矿地和谐理念矿山企业依法规范开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的企业形象。矿山企业要积极参与矿山所在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及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建立提高矿区群众生活水平的长效机制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群众代表与企业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负责矿地矛盾排查和协调处理的机构和人员,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要充分尊重当地的文化生活习俗。(牵头单位:县政府办;责任单位:县矿管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局、安监局、水保局、林业局)

四、政策措施

(一)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绿色矿山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综合整治等上级专项资金。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山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复绿及历史遗留损毁矿区土地复垦等,对绿色矿山企业建设成效明显的予以奖励。

(三)创新绿色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提供支撑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序推进我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成立于都县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周保铜任组长,县矿管局局长李勇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矿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安监局、林业局、水保局、市监局、金融工作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办公室在县矿管局,由李勇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绿色矿山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县矿管局、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环保局、安监局、水保局、林业局、市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统筹部署、组织推进,确定绿色勘查示范项目、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清单,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构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加快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发改委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矿山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县环保负责监督管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治理。县工信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规划,组织研究和大力推广先进开采技术方法,制定尾矿综合利用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水保负责矿山开采取水管理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监管。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能职责,结合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县矿管要在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督促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及开采,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负责绿色矿山创建,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根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县政府年终绩效考核体系,开展年度绿色矿山建设进展及成效评估,加大对主要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政策等落实情况的考核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四)强化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县矿管部门会同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五)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编制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从矿区环境、开发方式、资源利用、企业形象、社区和谐及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争做绿色矿山建设的标杆和典范。

(六)严格绿色矿山建设程序。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评估确定。省级绿色矿山应在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提交自评报告,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逐级上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家或省级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山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纳入名录的绿色矿山企业自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宣传推广绿色矿山建设有关政策、要求,扩大绿色共识,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绿色矿山公约》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和促进绿色矿山建设。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矿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使社会各界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向纵深发展。

附件:于都县2018-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

 

 

 

 

 

 

 

 于都县2018-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矿山名称

拟建成时间

新建或三区两线

 

规模(大中小)

备注

1

江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铁山垅钨矿上坪矿区

已建成

 

 

第三批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

2

江西铁山垅钨业有限公司黄沙矿区

 

2018

 

 

3

江西盘古山钨业有限公司

2018

 

 

4

江西润鹏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牛形坝铅锌矿

2019

 

 

5

于都县新光辉矿业有限公司于都银矿

2019

 

 

6

江西省于都县大山排银多金属矿详查

2019

 

 

7

于都予捷矿业有限公司安前滩钨矿

2019

 

 

8

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金鸡山石灰岩矿

2019

 

 

9

于都县华硕排子脑矿业有限公司

2020

新建

 

10

于都小东坑矿业有限公司

2020

新建

 

11

江西省于都县杉山背矿区

2020

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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