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扶攻字〔2018〕3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扶贫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扶贫资金报账事项,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推行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试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现每一笔扶贫资金“去向明确、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我县研发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并已正式上线运行。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实现了扶贫资金指标、国库支付、会计核算、项目库管理等“四位一体”的有效对接,可以实现“数据可随时查询,档案可随时调阅、台账可随时生成”的动态监管功能。各乡镇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于8月底前将2018年已批复的扶贫项补录进监管平台并通过该系统进行资金报账;于11月底前将2016-2017年已实施、已报账及未报账扶贫项目的相关资料补录进该系统。
二、优化扶贫资金拨付流程和操作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批复后实施”的原则,同时为了实现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统计汇总功能,今后所有扶贫资金必须对应扶贫项目。未经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申报录入并审核的扶贫项目,县财政无法安排计划资金,必须申报审核通过后予以下达。
具体操作流程为:各乡(镇)及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将项目申报表录入于都扶贫资金监管平台(已批复的扶贫项目根据批复文件补录)→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对各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县扶贫办对各项目主管部门已审核项目进行批复→县财政局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三、明确扶贫项目预(结)算评审机构、范围及费用负担原则
按照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单个项目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要实行预算及结算评审;10(含10万元)-50万元以上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直接结算评审;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实行预算及结算评审,但必须以工程预算清单、工程结算清单或工程计量签证作为报账及项目档案管理的必备手续资料。
(一)预算及结算评审所需资料清单
1.50万元以上项目报县财政局进行预算及结算评审,所需清单包括:立项批复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纸、预算编制书(纸质版及套价、算量电子版)、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等。
2.10-50万元项目实行第三方机构结算评审,所需资料清单包括:预算编制书(纸质版及套价、算量电子版)、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清单或工程计量签证。
(二)预算编制机构的确定及费用负担
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乡镇通过摇号或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项目预算书及工程结算书等评审所涉及的资料,所需费用按村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在整村推进资金中列支,同时取费标准不得超过《于都县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于字[2018]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三)第三方结算评审机构的确定及费用负担
1.“十三五”贫困村扶贫项目及中心村建设结算评审。继续由县委农工部通过招投标确定的3家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2.非贫困村扶贫项目结算评审。非贫困村扶贫项目结算评审由各乡镇在县财政结算评审公司备选库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一家评审公司,专门对接负责扶贫项目结算评审。
3、预算评审及结算评审所需费用统一由县支付,并列入县财政预算。
(四)预算评审及结算评审项目范围
1.改水、改厕、通户路等直补到户的补助资金整体纳入评审,到户审计面不少于40%的农户。
2.中心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整体打包实行结算评审。
3.农村保障房、通组路、安全饮水等单个项目超过10万元的项目必须纳入结算评审。
(五)预(结)算评审相关工作要求
1.贫困村扶贫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各乡镇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实地踏看核实,全面完善所有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结算评审所需内业资料。9月3日县委农工部将组织县第三方结算评审公司分片对乡(镇)聘请第三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升工作效率。如因项目管理资料不齐全,未完成项目结算评审的,县财政一律不予报帐。
2.非贫困村扶贫项目的结算评审工作,由县委农工部、财政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于9月10日前通过摇号的方式为每乡镇确定一家结算评审公司。为提高评审时效,原则上评审公司受理乡镇或部门提供的扶贫项目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必须在7天内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结算评审公司的监管考核,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评审公司取消其评审备选库资格。
43.项目结算评审过程中,如评审结果与实际造价结果争议较大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由县委农工部牵头相关部门解决。
4.各乡镇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委托同一家公司代理项目预算编制与预(结)算评审业务,同时要妥善保管相关预算编制及评审资料。扶贫项目结算资料报县委农工部备案留存一份。
5.依据省市贫困村“9+3”项目退出指标,以及县精准办年初派出10个督查中对“十三五”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进行了核查梳理出的非“9+3”项目清单,对已完工的农村综合服务平台及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9+3”项目,项目在结算审计完成后可进行报账;项目清单中其他项目作为非“9+3”项目,当前只对其进行结算审计确认,其他事项待安排。具体非“9+3”项目清单由县委农工部报县精准办、县财政局备案。
四、调整完善部分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方式及负担政策
(一)优化通户路、改厕和改栏等定额奖补项目报账模式。通户路、改厕和改栏等项目可采取农户自建方式,也可根据农户意愿采取委托统一代建模式。鼓励农户采取自建模式并将资金直补农户存折。
1.农户自建模式。经乡镇验收后,奖补资金由乡镇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银行代发方式直接打入农户存折。
2.委托统一代建模式。项目建设前由乡镇按照招投标程序或“三重一大”程序确定施工方,同时受益农户与施工方签署施工代建及委托代收协议;项目完工后,由承建方提出验收申请,受益农户签字确认,乡镇验收合格后,凭乡镇验收单、受益农户名单(含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及到户清单、受益农户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代建及委托代收协议将奖补款项直接拨付到施工方账号。
(二)明确空心房整治项目报账事项。行政村空心房整治项目按由原来的村均50万元总额控制调整为村均60万元控制,各乡镇可在所辖乡镇村与村之间调剂使用,所需资金在整村推进资金中列支。乡镇实际所需空心房整治经费村均达不到60万元的,按实际列支后的结余资金继续用于“9+3”项目;乡镇按村均60万元总额控制仍不足的,于9月10日前向县整治办(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整治办(国土局)及时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重新验收评估后,由县国土局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再予以安排资金并报账,12月15日以后县会计核算中心不再受理空心房整治资金报账事宜。县整治办(国土局)在重新验收评估过程中,发现乡镇存在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空心房整治资金的,及时将相关情况抄报县纪委监察委,对乡镇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从严查处并问责。
(三)调整村村通广播项目资金额度。村村通广播项目资金安排额度由原来的每村5000元调整为每村10000元,以乡镇为主体组织实施、包干使用,所需资金在整村推进封顶包干资金中列支。县文广新局为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乡镇实施、监管项目进展及抽验工作;县委农部门负责扶贫监管平台项目的审核、批复等相关对接工作。
(四)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对于未动工或有意愿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并由县委农工部批复后方可实施,具体细则将由县委农工部另行下发。
(五)规范上传项目报账资料。2018年脱贫攻坚项目报账前需将报账资料扫描上传到于都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项目实施情况及档案信息审批表》打印作为资金报账的必备附件。
五、严明纪律、加强监管,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报账流程。各乡(镇)、各部门要严守“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批复后实施”的原则,牢固树立先有项目后有资金的理念,按照中央、省关于完善项目库建设的要求,扎实做好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直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项目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结合部门项目管理要求,规范档案资料模版(含项目申报表、三重一大或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代建代收协议、验收表等,可参考县精准办发放的脱贫攻坚项目档案资料袋上的清单目录),督促乡镇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上传至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平台。
(二)加快支付力度,提高使用效益。9月1日起各乡镇必须对扶贫项目资金每周进行一次报账,并将资金报账情况反馈给县委县政府督查组及时进行通报。各村大村长、第一书记要把扶贫项目推进和扶贫资金监管作为首要责任,主动介入。对尚未实施的项目,要加快工作调度,尽快开工;对正在实施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要督促施工单位抓紧实施;对已经完工的项目,要尽快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结算评审,并及时报账。确保资金不趴着账上,让扶贫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
(三)加强专项督查,强化整改落实。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督查。县审计、财检等部门年内至少开展2次以上扶贫资金专项检查,在查核过程中突出问题导向,按照规定和程序,有的放矢,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监督信息,对项目实施工程和资金监管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及时督促其整改落实到位。
(四)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认真受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持续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优厚亲友、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零容忍”,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六、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各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公室允许聘请1-2名扶贫专干(具体人数见附件4),扶贫专干月工资2000元由县级负担。
(二)为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各乡(镇)干部下村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参照《关于规范精准扶贫相关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于扶攻字[2018]34号)文件执行,按80元/人/天的标准享受下村补助(含伙食补助,要按相关规定和标准缴纳伙食费),资金由乡镇自筹解决。
附件:1.施工代建及委托代收合同书
2.扶贫项目乡镇验收表(样表)
3.扶贫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申报表(样表)
4.各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扶贫专干指导数
于都县精准扶贫攻坚战领导小组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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