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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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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17101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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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3

 


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span>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公管〔20164号)及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构建公正有序、开放竞争、优质高效的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合范围。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和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如建设单位决定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三)工作目标。以管办分离、统一平台、强化监管、整合优化为工作总目标, 20176月底前,完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7月底前,形成规则统一、服务高效、规范透明、管理顺畅的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场外无交易,基本实现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健全监管体制

  (四)调整管理机构设置。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不再加挂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在县发改委挂牌设立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与县发改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监督交易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等工作。

  (五)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推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县公管办负责综合管理,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国资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六)创新监督方式。按照全省统一建立的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曝光,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三、规范交易资源

(七)整合平台设置。整合全县分散设立的国有和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权罚没资产处置,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各类行业交易平台,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公权罚没资产处置和国有资产经营租赁等项目交易应进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整建制进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暂保持现状不变,逐步推进其交易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属性保持不变。不再新设各类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交易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挂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都县分中心牌子。撤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分中心进行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设立电子化平台、分支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任务顺利完成。

  (八)整合场所建设。交易场所须满足交易需要,在整合过程中要依托现有平台,完善功能,确保达标。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九)对接信息系统。对接并运用好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县(市、区)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监督系统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供标准化应用场所和设备,做好日常运行维护。

  (十)用好专家资源。配合做好全省专家库建设,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使用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或评审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逐步实现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共享,探索开展专家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工作。

  四、健全运行机制

  (十一)统一运行规则。落实全省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业务流程、服务标准,规范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行业交易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县行业监 督部门要及时对地方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除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要在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验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双方、转让双方、评审专家等)信用信息库,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强化服务功能。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交易行为,依法依规取消以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的行政审批,纠正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不合法行为。执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发改委(县公管办)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编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国资公司等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县公管办)。

(十五)落实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认真研究、逐条落实,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县发改委(县公管办)、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公司、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行业交易机构职能整合后的业务衔接等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的运行。

(十六)严格督促检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县发改委(县公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县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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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赖 冰  2017623日印发 

 

于府办发〔2017101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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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3

 


于都县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span>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78号)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公管〔20164号)及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赣州市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17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规范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完善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构建公正有序、开放竞争、优质高效的交易服务平台,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整合范围。凡属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和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如建设单位决定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为其提供服务。

(三)工作目标。以管办分离、统一平台、强化监管、整合优化为工作总目标, 20176月底前,完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7月底前,形成规则统一、服务高效、规范透明、管理顺畅的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场外无交易,基本实现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健全监管体制

  (四)调整管理机构设置。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不再加挂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在县发改委挂牌设立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管办),与县发改委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监督交易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等工作。

  (五)落实监督管理职责。推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县公管办负责综合管理,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工商、国资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六)创新监督方式。按照全省统一建立的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曝光,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三、规范交易资源

(七)整合平台设置。整合全县分散设立的国有和土地使用权、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国有和集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权罚没资产处置,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各类行业交易平台,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公权罚没资产处置和国有资产经营租赁等项目交易应进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整建制进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暂保持现状不变,逐步推进其交易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整体划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于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属性保持不变。不再新设各类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交易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为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挂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都县分中心牌子。撤销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进入分中心进行交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设立电子化平台、分支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任务顺利完成。

  (八)整合场所建设。交易场所须满足交易需要,在整合过程中要依托现有平台,完善功能,确保达标。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电子化、网络化条件下,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让社会力量建设符合标准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

  (九)对接信息系统。对接并运用好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县(市、区)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监督系统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提供标准化应用场所和设备,做好日常运行维护。

  (十)用好专家资源。配合做好全省专家库建设,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使用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或评审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逐步实现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共享,探索开展专家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工作。

  四、健全运行机制

  (十一)统一运行规则。落实全省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业务流程、服务标准,规范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行业交易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全县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县行业监 督部门要及时对地方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除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要在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验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双方、转让双方、评审专家等)信用信息库,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强化服务功能。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与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进一步规范公共服务交易行为,依法依规取消以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的行政审批,纠正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不合法行为。执行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主任、县发改委(县公管办)主任、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编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矿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市监局、县国资公司等单位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县公管办)。

(十五)落实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认真研究、逐条落实,提出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具体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县发改委(县公管办)、县编办、县国土资源局、县国资公司、县财政局等部门要妥善处理好行业交易机构职能整合后的业务衔接等工作,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的运行。

(十六)严格督促检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县发改委(县公管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县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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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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