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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乡镇室外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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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发〔20195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乡镇室外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于都县乡镇室外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112

 

 

 

于都县乡镇室外电子显示屏使用管理办法

 

乡镇室外电子显示屏是我县招工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发布的重要平台,是群众了解各方面政策信息的重要窗口。为加强信息发布管理,保证信息发布质量,充分、高效地发挥电子显示屏的功能和作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电子显示屏播放时间及内容

1.定时播放:在建有室外电子显示屏的集市、圩镇的每个逢圩日上午1000-11:30,播放企业招工宣传信息;

2.日常播放:每天1830-20:00,依次播放企业招工宣传信息、新闻联播、天气预报、于都新闻;

3.其他播放:各乡(镇)、各部门申请,经县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播放其他公共宣传信息。

二、信息发布流程

1.招工信息发布流程:发布企业招工宣传信息的企业、乡(镇)填写《招工信息发布申请单》(见附件1)向县招工办提出发布申请,县招工办对发布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招工办安排播放;

2.其他公共信息发布流程:信息发布部门、乡(镇)填写《非招工信息发布申请单》(见附件2)提出发布申请并经县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招工办安排播放。

三、电子显示屏管理

电子显示屏由屏所在地乡(镇)指派专人管理,负责查看电子显示屏正常播放等情况,出现故障的,及时把故障情况报县招工办。

四、信息发布要求

1.发布的内容要真实、准确、严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发布的内容根据谁申请谁提供的原则,由申请部门(单位)提供符合电子显示屏播放格式的电子文档报县招工办。

3.信息发布要符合规定的程序。发布招工宣传信息的企业须在信息正式发布的2个工作日前向县招工办提出书面申请;发布非招工宣传信息的公共信息须在信息正式发布的5个工作日前向县宣传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播放内容电子档在信息正式发布日的2个工作日前交由县招工办。

附件:1.招工信息发布申请单

      2.非招工信息发布申请单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凌全福  2019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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