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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关于明确粮食生产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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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府办字〔202317

  

关于明确粮食生产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稳定粮食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于办字〔20233号)文件精神,现就粮食生产奖补有关事项通知。

一、关于双季稻奖补事宜

1.奖补标准。300/亩,早稻根据第三方面积飞测及种植水平考核结果,对完成早稻种植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予以60%180/亩)兑现第一次奖补,未完成早稻种植任务的按其实际完成比例乘以180/亩的标准进行奖补;晚稻根据第二次晚稻种植飞测结果,面积大于或等于早稻任务面积的,按120/亩补发,小于早稻任务面积的,按晚稻实际种植面积予以100/亩奖补。

2.申报时间。分为早、晚稻2个时段,根据飞测结果,6月底前申报早稻奖补,8月底前申报晚稻奖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3.奖补验收。飞测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作业,通过飞测结果确定各乡(镇)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任务以本乡(镇)辖区内全部村组累加数据为准。田间管理考核由县粮食督导组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奖补系数为“1”,考核得分60-79分为合格,奖补系数为“0.8”,考核得分59以下,奖补系数为“0.5”。田间管理以村为单位进行考核。

4.申报对象。按实际种植双季稻的农户、种植大户和合作社,实行分户申报,不得以村级股份制合作社为单位统一申报。

5.负面清单。对于出现以下情形的不予奖补:

1)早晚稻一种了之、只种不管导致病虫害严重、禾苗长势差、产量低(低于300公斤/亩)的;

2)早晚稻对只种不收、没有产量的;

3)对早稻超过51日种植、晚稻超过81日种植等不按农时种植,超过农时种植的;

4)直播种植的。

二、关于工厂化育秧奖补事宜

1.奖补标准。按实际育秧面积给予1000/亩奖补。

2.验收标准。秧田面积集中连片达5亩以上,秧盘规格在9寸的每亩不少于2000盘,规格在7寸的每亩不少于2200盘,且发芽率不低于80%

3.奖补对象。农业公司、大户、合作社等种植经营主体工厂化育秧。

4.申报程序。各乡(镇)于4月上旬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股申报,逾期不报不予验收奖补。

5.奖补验收。由县粮食督导组、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组建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事宜

1.补贴对象。县域内从事水稻种植的个人和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植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水稻种植的组织,在202311日至720日(以发票日期为准)期间购买了水稻插秧机、抛秧机的。   

2.补贴标准。2023年度同档机具市场销售均价(国补标准)的20%,每个购机主体限购1台,超购部分不予以奖补。

3.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在购买相关机具并办理好国补后,凭申请表、购机发票等材料报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机服务股审核。

4.奖补验收原则上不组织验收,由购机者和销机者对购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非粮化及抛荒地整治事宜。另行下文明确。

五、关于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事宜

1.奖补标准。2023年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的粮食类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3年新评为省级、市级、县级的粮食类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2023年评为种粮大户、种粮先进集体、种粮先进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评选标准。一是种粮大户评选。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占比20%;种植双季稻,早稻产量450公斤/亩、晚稻产量500公斤/亩(由各乡(镇)负责测产),占比60%,田间管理良好,占比20%二是种粮先进集体评选。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提供代耕代种协议),占比20%;种植双季稻,早稻产量450公斤/亩、晚稻产量500公斤/亩(由各地负责测产),占比20%,田间管理良好,占比20%;全村撂荒地整治到位,占20%非粮化整治到位,占20%三是种粮先进个人评定。种植面积10亩以上(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占比20%;种植双季稻,早稻产量450公斤/亩、晚稻产量500公斤/亩(由各乡(镇)负责测产),占比60%,田间管理良好,占比20%四是否决情况。没有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的村集体和有种粮负面清单的大户、集体、个人,予以一票否决。

3.申报程序。各乡(镇)根据种粮大户、集体、个人实际种植面积和田间管理情况,在6月上旬向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乡(镇)推荐名单纳入日常督导。

4.评选决定。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督导组平时督导、评估、核查情况和县农业农村局技术员现场核定情况,向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由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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