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字〔2023〕48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7月16日
于都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
围绕贯彻落实2023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要求,为落实好《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赣供合〔2023〕8号)、《赣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赣市供销字〔2023〕2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为主要目标,通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促进农业生产向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高效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使服务范围明显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服务市场日臻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一批讲诚信,善经营,服务能力强的社会化服务主体。
(二)推进联合合作。发展“基层社+小农户+公司”模式,增强基层社经济实力,充分发挥供销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专业公司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增收获利。
(三)实现传统生产方式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机械化集约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依据农业机械化情况、劳动力转移程度、农户生产需求、服务组织服务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重点支持的多环节、全程托管模式,凸显托管经营增效优势。
(二)聚焦服务小农户。把服务小农户作为政策支持的主要对象,着力解决小农户的规模化生产难题。
(三)聚焦服务重要农产品。重点支持水稻生产,支持向水稻品牌建设区域倾斜。
(四)坚持推动服务规模经营。把突破小规模分散经营制约、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作为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关键。
(五)坚持以市场为主导。重点支持市场供给不足的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和农民急需的生产环节的服务,引导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目标任务
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要求完成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1万亩以上。
(二)补助方向
支持水稻生产的托管服务,突出整村(镇)集中连片推进。突出服务小农户,项目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三)补助环节
对符合项目补助政策要求的服务主体进行补助。仅为服务主体对水稻生产提供的托管服务进行补助,全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均可,重点支持全程托管服务。如优先保障全程托管服务的补助后还有富余资金,也可以补助多环节托管服务。全托管服务是指以耕、种、管(防)、收为主要内容的全程托管服务,多环节托管服务是指以耕、种、管(防)、收其中两个及以上环节为主要内容的托管服务。
项目补贴资金按照申报顺序审核发放,先申报先得,资金用完为止,逾期不再受理。
(四)服务主体遴选
服务主体限定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且必须是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1/3以上且为第一大股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县域内择优选择有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承接服务主体。
选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跨区域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只有在项目县域内的服务面积才能享受项目补助。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
(五)补助标准和方式
按托管服务面积给予直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全程托管100元/亩。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比例不超过30%,且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
1.翻耕补助标准为36元/亩。
2.机插秧(含机抛秧)补助标准为27元/亩。
3.统防统治补助标准为10元/亩。
4.稻谷收割(含湿谷烘干)补助标准为27元/亩。
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按托管服务面积给予直接补给服务主体。
以上环节资金若有余缺,则资金可以相互调剂,项目补贴资金先申报先得,资金用完为止,逾期不再受理。
(六)资金来源
全部为中央资金,即2023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专项资金。
四、项目实施程序
(一)确定服务组织
有意愿并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填写《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附件1)及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指导组对申报主体进行评选,并在于都县人民政府网站对通过评选的服务组织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下达作业任务。
(二)签订服务合同
评选确定的服务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于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附件2),报服务所在地乡(镇)农业服务部门登记备案。服务对象按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格向服务组织支付服务费用。
(三) 开展作业服务
服务组织按照服务流程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服务完成后,服务对象须在《××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明细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
(四)兑付补助资金
1.提出申请。服务组织完成相应服务环节后,早稻在9月30日前,中晚稻在11月30日前,向服务所在乡(镇)农业服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报申请时,服务主体要向乡(镇)提供《于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明细表》《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3、4)以及图片、定位信息、收付款凭证等服务过程记录资料。
2.乡(镇)初审。乡(镇)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组织验收力量进行验收,核实服务面积,调查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户满意度,考核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没有达到项目实施要求的服务主体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验收结束后,在服务所在地乡(镇)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填写《××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单》《××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验收情况汇总表》(附件6、7),与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起上报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3.县级复核。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对服务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和补助金额,并组织验收(验收抽检合同户数比例应不低于15%),填写项目验收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补助资金结算。
4.资金核拨。县财政局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按补助资金结算表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五)加强服务质量监管
1.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要组织服务主体和其他有关单位,硏究制定符合于都实际的服务标准、服务规范和标准服务合同文本。要加强服务价格指导、服务质量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2.县供销联社负责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做好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及时报省、市供销联社备案。
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管的同时,将承接主体条件和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在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示;负责建设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基础数据库及托管服务电子台账,及时录入服务主体、作物类型、服务面积等信息,服务面积切实落到服务主体及具体地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核查、可验证。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供销联社、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相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办公室主任由县供销联社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业务实施,负责项目验收、核实服务面积及核定补助金额。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落实相关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县财政要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项目落实和实施效果。县供销联社要与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商,提出包含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过程监管。各乡(镇)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服务组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作业服务,及时处理各类服务投诉和纠纷。在服务真实性核实、服务验收数量、资金兑付流程等方面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到政策公开透明、操作流程规范、资金支付凭据真实可靠。要加强服务质量的跟踪问效和后续管理,将农户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标准,科学评价服务效果。县财政局要会同县供销联社、农业农村局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掌握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财政补助资金“跑、冒、滴、漏”。对弄虚作假、虚报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与县融媒体中心对接,充分借助各种媒体,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县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专题培训,鼓励引导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积极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小农户充分认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生产托管经营模式。
(五)要强化绩效考核。按照县定任务、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上级补助资金和绩效任务,对照《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绩效目标任务表》,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在项目实施一年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财政部要求,绩效因素将根据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掌握的各地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作出评价。
附件:1.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
2.于都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3.××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明细表
4.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5.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意见表
6.××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单
7.××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验收情况汇总表
8.村(居)公示、乡(镇)公示模板
9.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请表
申报组织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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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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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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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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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农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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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名称 |
托管菜单名称 |
补助 标准 |
申报服务 数 量 (亩) |
主要服务对象或服务地所在村名称 |
申报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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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产业 |
翻耕 |
36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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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插秧(含机抛秧) |
27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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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防统治 |
1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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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
稻谷收割 |
12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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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谷烘干 |
1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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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基本情况简介 |
从以下三个方面描述: 1.服务组织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固定成员数量,雇佣机手数量,拥哪些有设施设备,总价值。 2.开展服务情况:(1)主要服务产业、具体环节、服务区域(尽量详细);(2)主要服务对象(□规模经营主体/□小农户)、其中服务小农户的数量;(3)近3年来经营收入、其中服务来自小农户的经营收入比例;(4)近3年历年服务面积、其中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情况等。 3.总结主要服务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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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申请意见 |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准确、真实、有效。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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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所在乡(镇)意见 |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油茶、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后),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并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标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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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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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耕(生产计划制定和农资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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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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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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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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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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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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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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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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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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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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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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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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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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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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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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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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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处理 |
£种子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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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包衣等,说明使用的药剂及其成份和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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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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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时,说明种子处理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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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处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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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种子处理应达到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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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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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 |
£种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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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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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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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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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 |
£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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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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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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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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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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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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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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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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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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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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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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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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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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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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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及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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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植保 |
£植保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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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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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高地隙植保机等。 |
£植保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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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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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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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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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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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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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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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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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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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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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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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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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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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秸秆还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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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离田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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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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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还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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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还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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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还田农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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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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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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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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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烘干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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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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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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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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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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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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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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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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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解决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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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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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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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托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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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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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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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明细表
服务组织名称(章): 单位:亩
序号 |
服务对象名称 |
联系电话 |
服务地点 (具体到村) |
服务 时间 |
服务内容 |
服务 数量 |
服务对象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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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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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于都县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报组织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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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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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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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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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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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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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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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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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名称 |
托管菜单名称 |
补助 标准 |
申报服务 数 量 (亩) |
主要服务对象或服务地所在村名称 |
申报补助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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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产业 |
翻耕 |
36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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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插秧(含机抛秧) |
27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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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防统治 |
1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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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收 |
稻谷收割 |
12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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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谷烘干 |
15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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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申请意见 |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准确、真实、有效。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验收意见表
单位(组织)名称(公章):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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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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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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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银行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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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情况:(包括申报服务数量、下达服务数量、实际完成服务数量)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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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经验收核定,作业合计 亩,补助金额合计 元。其中:①翻耕环节托管 亩(其中普通农户 亩),②机插秧(含机抛秧)环节托管 亩(其中普通农户 亩),③统防统治环节托管 亩(其中普通农户 亩),④机收环节托管 亩(其中普通农户 亩)。 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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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此表可视实际情况增减。
附件6
××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单
服务组织名称: 单位:亩/吨
序号 |
服务对象名称 |
联系电话 |
服务地点 |
验收时间 |
水稻产业托管菜单名称 |
验收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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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验收人员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意见(盖章):
附件7
××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验收情况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单位:亩
序 号 |
服务组织 名 称 |
主要服务地 (写到村) |
翻耕 (亩) |
机插秧(含机抛秧)(亩) |
统防统治 (亩) |
机收/烘干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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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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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8:村(居)公示、乡(镇)公示模板
╳╳乡(镇)╳╳村(居)委会
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作业情况的公示
根据《于都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本乡(镇)农业服务部门对本辖区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产业、环节、数量进行了验收,现
将作业验收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 年月 日--年月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受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
╳╳乡(镇)╳╳村(居)委会(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作业情况的公示
根据《于都县2023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实施方案》,本乡(镇)农业服务部门对本辖区内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产业、环节、数量进行了验收,现将作业验收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年月 日--年月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受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监督电话:
附件9:××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验收情况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档案资料清单
1.乡(镇)核查结论的函
2.服务组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村集体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托管服务合同
4.服务作业明细表
5.乡(镇)验收意见表
6.乡(镇)作业验收单
7.乡(镇)验收情况汇总表
8.村(居)公示、乡(镇)公示资料
9.作业佐证材料(如:机防提供无人机后台数据;商品化处理、稻谷烘提供过秤磅单;作业图片、定位信息、收付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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