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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朱国义辞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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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朱国义辞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9月26日于都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国义辞去于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于都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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