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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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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字〔201472号),组建于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于都县版权局”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县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新闻出版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遗产和著作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遗产、著作权和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物事业、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含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活动;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文化遗产、新闻出版、著作权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指导文学艺术、广播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事业;管理全县群众文化艺术活动以及文化馆、图书馆事业和社会文化社团等,指导和推动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广播影视产品生产,规划、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县重点文化和广播影视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负责印刷产业招商引资工作和印刷产业基地建设工作。

(五)指导、管理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负责全县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使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开发应用,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负责对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实行行业管理。主管全县文化娱乐、演出、美术、广播影视、有线网络、动漫和网络游戏、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文化艺术市场经营、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出版活动、印刷复制业;负责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新闻出版活动和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组织和管理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新闻出版、版权有关行业协会工作。

(九)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著作权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审批和转办工作;负责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的统计和法规培训工作。

(十)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行动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的大案要案;拟订出版物市场的调控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协调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和管理,查处违法新闻活动;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二)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十三)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及宣传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的有关工作;负责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协调推动出版物的进出口。

(十四)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艺术教育工作和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专门人才的培养;指导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办公地点:于都县贡江镇于都县人民政府内

    办公电话:0797—623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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