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工作;承担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约谈等有关事项,做好督察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后续相关工作;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负责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环境与健康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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