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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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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于都县委、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发[2010]3号),保留于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于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由部门管理调整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将县煤炭局“非煤矿山(冶金有色金属)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 划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所赋予的职能,依法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技术标准。
 (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实行监察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四)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依法承办生产安全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工作,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法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作。
 (七)依法对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听证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审查、验收、批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全县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
 (九)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负责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
 (十)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认证和许可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制订下达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检查和考核执行情况。
 (十三)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工作。
 (十四)负责县安委会和县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