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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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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于都县委、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发[2010]3号),在原建设局、城市规划局基础上组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县城市市政设施、街道管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能划入县城市管理局。

2、将公交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三)划入职责

原建设局、城市规划局职责整合划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管理中心城区开发建设管理职责。

(五)加强的职能

1、指导全县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综合协调全县新型城镇化工作,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3、强化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4、加强全县燃气行业管理。

5、加强中心城区规划监察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规划和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工作。负责指导和审查县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县域内城镇体系规划、都市区规划、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中心城区收储、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执行规划情况监督检查;承担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含市政、园林行业、下同)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材质量检测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中心城区建筑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参与指导商品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节能材料的管理;指导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七)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指导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燃气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八)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九)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

(十)制定全县规划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一)负责制定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岗位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局智力引进工作。

(十二)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管理;依法对中心城区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十四)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8个职能股(室)。

(一)党政办公室(挂财务审计股牌子)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关文书档案、印章使用管理、对外宣传、联络协调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上级、本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察督办工作;指导县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计算机局域网、办公自动化工作。

2、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人事调配、人事档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3、统一组织和管理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成人教育、非学历管理等工作。

4、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5、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规章制度和纪律,起草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局年度财务综合预算,审核局属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负责局属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负责局机关各项资金、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财务工作,负责监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对局属已改制企业遗留财务问题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基建工作和局属单位基建计划以及技改项目的审核报批;负责管理财务档案、资料;负责上级专项经费的申报和下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等工作。

(二)城乡规划技术股(挂总规划师办公室、勘察设计股牌子)

1、组织草拟全县城乡规划事业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组织规划技术评审工作;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地图的调整、修编工作;负责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出让的规划条件;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城区基础测绘、基础地理数据库的维护、更新、利用,测绘技术指导;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规划设计、基础测绘等成果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各项工程建设放样(线)和竣工验收的测绘工作;负责或参与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初审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市场的协调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参与全县城乡规划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局对外规划技术交流工作。

2、拟订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全县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组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调查处理;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行业自律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智能化、造价咨询工作;负责全县工程抗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全县民用建筑节能降耗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建筑节能政策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目录;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和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及专项备案工作;拟定引导、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管理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工作。

(三)城市规划管理股

负责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业务综合、指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管理城市雕塑和户外广告规划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按控规和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建筑方案的评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总平面图及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审查;负责建筑工程及参与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参与旧城改造和重要地段综合整治工作;指导规划业务档案归档移交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督查员制度;承担县规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建设股(挂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草拟全县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负责指导全县城市供水、排水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全县园林、市政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和管理;管理城市建设行业统计;负责中心城区排水许可的审批,依法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承担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承担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负责项目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协调、督促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

(五)村镇规划建设股(挂小城镇建设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宅建设通用设计图的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培训;负责全县村镇个体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对镇(贡江镇除外)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业管理股

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建设监理市场;指导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工作;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资质管理、资质申报、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指导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的管理;指导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工作;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审核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参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七)燃气行业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我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的特许经营许可和资质管理工作。

(八)政策法规股(挂行政审批股牌子)

组织政策调研和行业改革方案的拟定;负责行业依法治业工作;负责组织行业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初审和报批;负责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听证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法律程序和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四、人员编制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编制12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股级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县中心城市发展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二)于都县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管理的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股级)。城乡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内设规划监察中队、建设监察中队、信访办(综合治理办公室)和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股。

1、规划监察中队主要职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检查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的规划实施情况,依法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的各类违法建设;参与建设项目的图纸审查、放线定位工作,负责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规划监察工作。

2、建设监察中队主要职能: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查处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各类违反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程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勘察、设计、施、监理单位无资质、越级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超越执业资格许可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全县建设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3、信访办(综合治理办公室)主要职能:负责受理、接待并处理来信、来电、来访、电子邮件;负责协调处理和督办信访案件;负责不稳定因素排查并协助突发事件和集体访的应急处理;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维稳工作的作用。

4、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股主要职能:负责县城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设项目申请受理、实地勘察、报建审批、图纸审查、规划批后监管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三)于都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7名(其中股级职数2名);其主要职能:负责拟定全县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执行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工程检测;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的管理;组织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检查评比,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创优(文明工地)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功能节能质量专项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查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业务指导;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负责对全县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业务指导、检查和考核;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研究拟定制定安全生产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检查评比,指导建筑安全创优(文明工地)工作;负责查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技术鉴定进行认定;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工程安全生产的业务指导;负责进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和备案工作;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于都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股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能: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和管理,负责受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备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执法,受理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投标问题的投诉,调节招标投标活动纠纷;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组建和监督管理有形建筑市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监督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责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五)于都县城建档案室(挂于都县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全额拨款股级事业单位,编制3名(股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能:起草、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对规划建设系统和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规划、指导城建档案的培训工作;参与城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审查、接收本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有关资料;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的系统管理,根据需要开展档案信息加工编研,做好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工作。

(六)于都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编制4名(股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建筑节能材料的检测工作;承担和受理由司法机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委托以及全县申报的工程质量争议仲裁检测;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本县建筑科研成果、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技术鉴定;承担技术测试。

(七)于都县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4名(股级职数1名);其主要职能:负责贯彻落实室内装饰装修行业政策和法规,参与拟定相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核;监督和检查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工艺和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加强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八)于都县建筑设计院,为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10名(股级职数2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于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于都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