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城管局 > 概况信息 > 机构职能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访问量: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研究制定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及流散物体运输、工地外围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对城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城市监察、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

4、负责城区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户外广告资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空间等户外广告设施和城区街道路牌、店牌、招牌、横(条)幅、灯箱、彩门、橱窗、指示标志、电子屏墙、车身广告、宣传制品等的设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6、牵头组织实施城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负责城区园林、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城区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区古树名木、城市雕塑和名胜、历史文化古迹进行审定报批。

7、负责城区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8、指导监督城区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涵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新(改)建市政、环卫、城市照明、城市排水排污、园林绿化工程的组织验收;负责城区破道、占道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区停车场、洗车场的管理工作和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停(占)道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营运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内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关环境卫生、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及流散物体运输、工地外围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等的监督管理。

10、参与有关部门审核城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和居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参与相关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11、主管城区环境卫生工作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收费。

12、负责提出城市维护、城市管理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意见;对各项城管资金和规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13、指导全县城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环卫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14、参与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市场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维修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15、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群团、信访维稳和综治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局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固定资产统一监督和管理;做好城区城市管理宣传工作;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工作。

1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建立相关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7、负责城市管理相关的应急指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负责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8、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相关文章